厦农〔2017〕54号《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0:30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



厦农〔2017〕54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质监〔2016〕7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和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厦门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3日



厦门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意见


为稳步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建设,从源头上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申报


(一)申报主体


1.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


3.取得“三品一标”证书的农业经营主体;


4.市菜篮子“调控基地”;


5.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且口碑良好的家庭农场、农业种、养殖大户(畜禽养殖申请对象,必须是取得相关部门的限养备案,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6、列入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生产项目优先。


(二)基本条件


1.诚信守法,近两年内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具有较高的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和较强带动能力;


3.种植业核心示范片100亩以上(含100亩),带动面积500亩以上(含500亩);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含3000头)。


(三)申报程序


填写申请表(见附表1),向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农业局关于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2016〕74号)的要求,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局。


二、考核验收程序


(一)创建时间。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时间为2016-2019年,分年度实施和验收。


(二)考核验收要求。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考核标准(见附表2)负责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市农业局。


三、补助资金标准和发放


(一)补助资金标准


考核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奖励补助资金3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二)补助资金发放


采取先建后补的方法,各区完成年度计划任务、验收合格后,报市农业局审定,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补助资金,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市农业局、财政局将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抽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已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厦门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申请表


2.厦门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细化考核表


厦门市农业局2017年3月23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农〔2017〕54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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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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