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农〔2017〕62号《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关于做好2017年设施蔬菜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关于做好2017年设施蔬菜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
厦农〔2017〕62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财政局、人保财险各区支公司:
为有效地化解蔬菜种植自然灾害风险,促进我市设施蔬菜生产,保障市场稳定,参照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做好2016年设施蔬菜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6〕83号)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实际,现就2017年设施蔬菜种植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市场运作、自主自愿的原则推进设施蔬菜种植保险工作。种植的设施蔬菜生产周期(定植到采收期)在30天以上、种植规模在10亩以上、生长正常、规范管理、合法经营的设施蔬菜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均可投保。投保人符合条件的设施大棚和棚内蔬菜可分开投保,但确定的设施大棚或棚内蔬菜应全部投保,不能选择其中的一部分进行投保。
二、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大棚及其棚内种植的蔬菜。
保险责任: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火灾、雷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造成保险标的损毁。其它原因,如人为破坏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设施大棚保险期限为一年;蔬菜作物保险期限从定植于棚内开始,到收获结束止,或以事先约定的期限为准。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
遵循“保障适度、保额分项、合理定价、赔付分类”的原则,参考设施蔬菜大棚及各地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棚架和薄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来确认,具体如下:
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 (万元/亩) |
保险费率(%) |
保费 (元/亩) |
智能化玻璃/ PC温室大棚 |
20-40 |
1.25 |
2500-5000 |
智能化薄膜温室大棚 |
15-30 |
1.25 |
1875-3750 |
蔬菜(叶菜)水培温棚 钢架连栋大棚 |
8-20 |
2 |
1600-4000 |
普通钢架连栋大棚 |
4-10 |
2 |
800-2000 |
简易钢管连栋大棚 钢架网室大棚 |
2-5 |
2.5 |
500-1250 |
简易水泥柱大棚 |
0.3-0.6 |
3 |
90-180 |
棚内果菜类蔬菜 |
0.25-0.6 |
5 |
125-300 |
棚内叶类蔬菜 |
0.1-0.3 |
5 |
50-150 |
简易水泥柱大棚内蔬菜 |
0.1-0.3 |
6 |
60-180 |
备注:次年可根据上年度实际赔付情况,调整保额及保费标准。
果菜类蔬菜包括:茄子、辣椒、番茄、甜椒、黄瓜、苦瓜、西葫芦、丝瓜、西瓜、甜瓜、草莓、菜豆、豇豆等。
投保人可在以上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与承保公司协商确定具体保险金额。
四、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各分项保险标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各自对应的保险金额。
2.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如果保单未到期且被保险人同意增保的,可在赔款后做好增保手续。原保险项目不变,增加受损新添置项目部分,按短期费率投保,保险金额恢复到原保险金额。增保时不再享受财政补贴,增保后与原保险期限同时到期。
4.对于分阶段收获的大棚内的蔬菜作物,在计算赔款时扣除已收获的部分。
5. 台风来临前投保户应根据气象预警等级和大棚设计的抗风能力及时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或减少设施大棚或棚内蔬菜的损失。
(二)设施蔬菜大棚损失赔偿标准
1.设施蔬菜大棚因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全损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结合损失率与损失面积比例计算赔偿。
2.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应以亩为单位,对应损失项目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设施蔬菜大棚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比例×损失率×折旧率
损失率为单位面积损毁程度,具体标的折旧率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三)设施大棚内的蔬菜作物损失赔偿标准
1.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设施大棚内的蔬菜作物损失的,失去商品价值,不能恢复生长,按下表规定种类,计算赔偿。
种类 |
生长阶段 |
赔偿标准 |
|
全部损失最高赔偿限额 |
部分损失 |
||
果菜类蔬菜 |
开花坐果前 |
有效保险金额×60% |
最高赔偿限额×损失率 |
坐果后采摘前 |
有效保险金额×100% |
||
已开始采摘后 |
有效保险金额×(1-已采摘量/全部采摘量) |
||
叶类蔬菜 |
定植成活后10日内 |
有效保险金额×60% |
|
10日后到采摘前 |
有效保险金额×100% |
||
已开始采摘后 |
有效保险金额×(1-已采摘量/全部采摘量) |
2.中轻度损失
设施大棚内蔬菜作物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不同程度受损,在最高赔偿限额的50%内赔付;
(2)轻度损失:叶片受损、程度轻微,在最高赔偿限额的30%内赔付。
3.设施大棚内蔬菜作物已部分采摘的,在计算棚内蔬菜作物赔款时,按照采摘部分占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多种作物混种的,赔偿金额要按照作物种类、生长阶段、损失程度分表计算。
设施蔬菜保险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限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按年 费率%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四)赔款支付
为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被保险人,出险理赔后所有的保险赔款由人保财险公司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向被保险人直接支付。
经营主体应积极将保险赔款用于灾后修复或重建。针对政府财政支持建设的大棚设施,经营主体应承诺保险赔款用于修复或重建,尽快恢复设施农业生产。
五、财政补助
(一)保费补贴标准。对参加设施大棚蔬菜种植保险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财政给予50%保费补贴,其中市、区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二)补贴资金申请。每年12月30日前,各区应总结保险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区农业、财政部门联文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投保数量、保费规模、存在问题及相应的意见建议等。市级补助资金根据各区保险开展情况进行预算,并提前下达,每年结算一次,由区农业部门每半年与保险公司结算一次。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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