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2017〕216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7〕216号
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7年5月10日
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备案工作,根据《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根据不同条件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安全鉴定。
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七层及七层以下住房的安全鉴定,不得承接历史风貌建筑、公共建筑的安全鉴定和地下工程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 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少于500㎡,并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NAS)的房建类检测专用试验室;
(三)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
(四)取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综合类检测资质〔含在其他省(市)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
(五)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六)专职在岗的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七)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 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少于300㎡;
(三)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
(四)在厦门市具备有建筑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
(五)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六)专职在岗的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七)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办理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需向市国土房产局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四)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五)鉴定检测仪器设备、结构计算分析软件清单及有效凭证;
(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七)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劳动合同、厦门市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明、职称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八)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材料。
鉴定机构对提交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市国土房产局应自收取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现场审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市国土房产局在本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从备案名录中自主择优选定鉴定机构。
第八条 已办理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因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到市国土房产局办理变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信息变更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第九条 房屋安全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医院、场馆、车站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以向经本市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购买服务,委托其从事房屋安全巡排查、危险房屋安全检查、对危险房屋采取应急抢险措施、编制危旧房治理方案等工作。
第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房屋安全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进行房屋查勘、检测、鉴定。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要求,确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和范围,并按下列程序进行鉴定: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拍照、录像等方式。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实行统计报告制度。鉴定机构应当将每季度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汇总报送市国土房产局备案,市国土房产局应建立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数据库。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3日内将鉴定报告报送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国土房产局对纳入备案管理的鉴定机构每年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鉴定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房屋安全鉴定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
(二)实地抽查已出具鉴定报告的房屋;
(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参与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监管情况;
(四)房屋安全鉴定格式文书使用情况;
(五)对外服务质量、形象;
(六)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第十七条 市国土房产局对纳入备案名录的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用信息管理,记录并公布鉴定机构的信用信息,具体信息包括鉴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情况、受表彰或因违法被通报查处等情况。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国土房产局报送上一年度房屋安全鉴定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名录中予以删除,两年内不再予以备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申请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三)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报告的;
(四)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或因鉴定失误发生较大事故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鉴定报告报送备案等义务的;
(六)一个年度内被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5月10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国土房〔2017〕216号附表1.doc
厦国土房〔2017〕216号附表2.doc
厦国土房〔2017〕216号附表3.doc
厦国土房〔2017〕216号附表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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