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农〔2017〕136号《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0:46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厦农〔2017〕136号





海沧、集美、翔安区农林水利局,同安区农业与林业局,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财政局,市农业机械监理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和《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2017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2015〕54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2017年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绿色发展为导向,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按照“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补贴范围


围绕绿色发展要求,结合农业机械化发展转型升级和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着力提升粮食生产和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和兼顾本市农业生产需要的原则,调整优化补贴范围。


(一)近几年在我市没有销售的花生脱壳机不再列入补贴范围;


(二)参照福建省省级资金特色机具补贴管理做法,选择适合我市农业生产需求的特色机具品目蔬菜移栽机等机具纳入补贴范围,由市级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另行发布。


调整后的厦门市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26个小类45个品目(附件1)。


二、调整完善补贴标准


为发挥农机购置补贴对提升我市农机化和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的重要作用,推进补贴政策精准实施,进一步完善补贴标准。


(一)认真执行农业部农机化司有关农业机械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工作的要求,我市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中央资金补贴额继续参照福建省农业厅通过专家评审等有关程序确定公布的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执行。福建省农业厅新增的分类分档细化档次或合并归档,市农机部门要及时调整参照执行。


(二)为落实“控定额”的要求,调整中央资金补贴额的确定方式,由“定额补贴”调整为“定额+限比”的操作方式,单台机具“定额补贴”高于销售价30%的,按照销售价的30%确定补贴额,机具实际补贴额受到补贴定额和30%补贴比例的双重限制。


(三)调整市级资金配套比例


1.提高部分机具市级资金配套比例。为提高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将农机专业合作社、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家庭农场,需提供100亩以上水稻种植有效承包合同,下同)购置水稻插秧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的市级资金配套比例由中央补贴资金的50%提高到100%,其他购置补贴对象仍然执行50%。


2.降低部分机具市级资金配套比例。为减少享受本市市级资金补贴机具对相邻设区市农机市场的影响,对流动性较大的轮式拖拉机市级资金配套比例由中央补贴资金的50%降低到35%。


3.其余机具市级资金配套比例与2016年保持一致。


各机具详细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由市农业局制定后对外公布执行。


三、落实敞开补贴政策


为切实加强宏观引导和关键环节措施落实,促进农机购置补贴常态化机制建设,全面推进敞开补贴范围,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全部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已到区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但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后,按照下一年度的补贴政策和标准优先补贴,补贴时限控制在下一年度各区农机购置补贴开始受理的1个月内。


四、保障重点


为发挥农机专业合作社、粮食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作业的重要作用,加强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的资金投入,提高重点补贴对象的补贴力度,农机专业合作社、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额度从1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30万元,购置补贴机具数量从10台提高到不超过30台(10台主机和20台配套农具,同一类型机具不超过3台)。


五、加强违规查处


认真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2017〕26号)精神和要求,对轻微违规行为,由区级以上农业(农机)部门根据情况采取警告、通报、限期整改、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对较重违规行为,由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或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暂停购机者补贴资格等措施;对严重违规行为,由市级农机主管部门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六、关于安装“国二”柴油机机具的补贴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号)和农业部农机化司有关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不得销售安装“国二”柴油机的机具。2017年我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得用于补贴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购机者购置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一律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各区农机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视情况及时反馈或报告。农机产销企业因未按照要求销售和宣传,所引起的责任纠纷和损失自行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制。为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落实,市农业局、财政局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落实、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农业局副局长许心凌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农业处处长叶和龙、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处处长陈贴治、市农机监理所所长杨强担任,成员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农机监理所,由市农机监理所副所长王洪铭担任,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日常工作。各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要统筹和研究解决补贴政策实施中的管理事项、突出问题、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确实加强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管。


(二)提高认识,推进信息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的形式全面公开。各区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全程全面公开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标准、资金规模和实施进度、受益对象等信息,栏目设置要清晰明了、容易查询,信息公开要及时、全面、规范,确保各项补贴信息全部上网公开。


(三)强化督导,规范政策落实。市、区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信息监测,加强对补贴产品的价格监控,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要把好补贴信息录入关,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频繁购置机具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购置补贴机具享受中央资金补贴额达到或超过5000元的补贴对象需签订《农机购置补贴使用承诺书》(附件2)。


(四)提高效率,及时发放补贴。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定期报送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并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购机者账户。为提高结算效率,补贴启动实施后,原则上一个月结算一次。


(五)完善制度,加强风险管控。各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补贴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具体工作环节,分析重点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防范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强化违规产销企业处理,按照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职责,严处失信违规企业,营造良好政策实施环境。


附件:


1.厦门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7年调整版)


2.农机购置补贴使用承诺书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8日



厦门市农业局2017年6月28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农〔2017〕136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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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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