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卫政法〔2017〕256号《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试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7个事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试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7个事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厦卫政法〔2017〕2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2017〕1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14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1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经研究,我委决定对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等七个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如下:
一、审批改备案
福建省自贸区厦门片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及2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试行审批改备案,改备案后参照《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及《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2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
福建省自贸区厦门片区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除执业登记子项外)试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后参照《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二次供水新申请)》、《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详见附件)等执行。
三、保留审批,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材料
福建省自贸区厦门片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等四个事项保留审批,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材料,参照《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等4个事项简化优化流程实施细则》等执行。
以上七个事项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参照附件相对应的事中事后监督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据相关标准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1.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2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二次供水新申请)
4.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集中式供水单位新申请)
5.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6.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7.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8.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9.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
10、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延续有效期)
11.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停业登记)
12.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遗失补发)
13.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登记)
14.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等4个事项简化优化流程实施细则
15.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16.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贸区医疗机构执业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17.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贸区放射诊疗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18.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贸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19.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贸区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5月31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卫政法〔2017〕25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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