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民〔2017〕171号《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0:53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7〕17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经研究确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类 别 |
新标准(元/人·月) |
适用范围 |
原标准(元/人·月) |
|||||
城乡低保 |
720 |
全市各区 |
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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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 (城市三无 农村五保) |
基本生活 |
1080 |
基本生活 |
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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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料护理 |
全自理 |
260 |
照料护理 |
全自理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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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护理 |
510 |
半护理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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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护理 |
850 |
全护理 |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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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两项补贴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36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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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一、二级残疾: 低保510,非低保430 |
一、二级残疾: 低保500,非低保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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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智力三级残疾: 低保430,非低保340 |
精神、智力三级残疾: 低保400,非低保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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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 |
1590 |
1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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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肺病救济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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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 |
1800 |
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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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 生活 |
未成年人 及特殊类型 |
24/人·天 |
21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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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 |
18/人·天 |
16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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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低收入家庭认定,收入标准按低保月标准2倍,由家庭月人均1300元调整到1440元;财产标准按低保月标准48倍,由人均31200元调整到3456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2日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2017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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