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控〔2017〕34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环控〔2017〕34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修订了《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原《厦门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环法〔2013〕10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日
附件:
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上道路行驶的汽车类机动车,不包括纯电动汽车,暂不包括摩托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标志,是指机动车符合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识。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在机动车环保管理系统内进行标记,不发纸质标志。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保标志的判定和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环保标志判定标准:
(一)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机动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机动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判定为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判定为黄色环保标志、简称黄标车。
(二)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判定标准,将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的需要逐步提高。
第六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判定程序
(一)通过“机动车环保网”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页面(http://www.veccmep.org.cn/ovehicle/queryOvehicle.jsp,以下简称环保车型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一致,且车辆出厂日期在目录日期之后的机动车,判定符合相应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二)通过环保车型查询系统无法判定的机动车,对照下表按机动车注册日期进行判定。(如:机动车注册日期在2000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之间的轻型汽油车,认定为国Ⅰ排放标准)
(三)按上述判定为黄标车,但原核发环保标志为绿色环保标志的,仍判定为绿色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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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Ⅰ |
国Ⅱ |
国Ⅲ |
国Ⅳ |
国Ⅴ |
轻型汽油车 |
第一类 |
2000年07月1日 |
2005年7月1日 |
2008年7月1日 |
2011年7月1日 |
2016年4月1日 |
第二类 |
2001年10月1日 |
2006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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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柴油车 |
第一类 |
2000年07月1日 |
2005年7月1日 |
M类:2008年7月1日 |
2013年7月1日 |
客车:2016年4月1日 轻型柴油车:2018年1月1日 |
第二类 |
2001年10月1日 |
2006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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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汽油车 |
2003年07月1日 |
2004年9月1日 |
2010年7月1日 |
2013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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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燃气车 |
2003年09月1日 |
2004年9月1日 |
2008年7月1日 |
201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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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柴油车 |
2001年09月1日 |
2004年9月1日 |
2008年7月1日 |
2013年7月1日 |
2016年4月1日(公交、环卫、邮政);2017年1月1日(客车、公交、环卫邮政);2017年7月1日(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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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及低速货车 |
2007年01月1日 |
200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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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
第七条 机动车环保前置审核标准及程序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环保审核,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可在本市办理转移登记、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车转入登记。
(一)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环保审核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转移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前置审核,仅对判定为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出具环保转移登记审核单。环保标志的判定标准按“第六条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判定程序”执行。
(二)新车注册登记环保前置审核
1.国产车环保前置审核标准:通过环保车型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一致,且存在唯一的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则以该目录确定其适用的阶段性排放标准。
其中下列情形需确认车辆出厂日期在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日期之后:
① 同一车辆型号及发动机型号有多个排放标准的;
②国产柴油车。
2.进口车环保前置审核标准:通过环保车型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一致,且存在唯一的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则以该目录确定其适用的阶段性排放标准。
对于同一车辆型号及发动机型号有多个排放标准需核查目录日期,确认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出具日期应在目录日期之后;
在环保车型查询系统中查不到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核查《货物进口证明书》出具日期在五年之内的视同符合我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3.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应逐车核查随车清单信息与“机动车环保网”的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内容一致且符合我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只有车型信息的,应核实车辆出厂日期(《货物进口证明书》出具日期)在信息公开日期之后。
(三)外地车转入环保审核
1. 国产车通过环保车型查询系统核对车辆型号及发动机型号一致,且车辆出厂日期应在目录日期之后以判定其排放标准。
2.进口车通过环保车型查询系统核对车辆型号及发动机型号一致,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以判定其排放标准:
①车辆出厂日期在目录日期之后;
②《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或《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出具日期在目录日期之后。
3.目录查不到符合我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不予转入。
4.禁止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转入。
第八条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环保审核办法及标准
(一)在用车环保标志的判定标准按“第六条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判定程序”执行。如出现对按机动车注册日期判定有异议的,可申请一次技术鉴别。但原核发黄色环保标志或经核实为黄标车淘汰名单中的车辆仍判定为黄色环保标志。
(二)技术鉴别判定方法如下:
1.未装用电喷发动机或三元催化净化装置或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判定为黄色环保标志。
2. 未装用电喷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判定为黄色环保标志。
第九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和《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黄标车采取限制、禁止通行措施,限制、禁止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将根据污染控制需要逐步调整。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环保达标监管,促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
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原则上应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地进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注册登记地进行排放定期检验的,可异地检验,但黄标车必须在车辆注册地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厦环法[2013]10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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