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水利〔2017〕143号《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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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水利〔2017〕143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思明区市政园林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厦门水务集团:


《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


并报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


2017年7月18日



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的管理,落实“多规合一”改革精神,规范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提升审批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对水利项目进行技术评审,提交专家评审意见,为项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条项目评审应当坚持行业指导、依靠专家、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者、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的组织


第五条 市水利局委托厦门市水资源与河务管理中心(以下称评审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其职权管理范围内的涉水项目评审。


第六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办事指南向市水利局审批办提供必要的申报资料,确保申请文件、报告、实验记录等文书、数据的真实性、翔实性与时效性。


第七条 市水利局审批办受理项目审查审批申请后,向评审组织单位下达评审任务。


第八条 项目评审会议由评审组织单位主持,项目评审专家组、相关部门和市水利局有关业务处室等人员参加。


第九条项目评审专家组一般由专家库专家、评审组织单位专家和特邀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得多于1人,特殊情况需增加的应经市水利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评审具有方案竞标的项目专家采用随机抽取,市水利局业务处室和驻市水利局监察室人员共同在场,并立即通知专家本人。若被抽取人员因故无法出席,当场重新抽取其他人员替换。


其他项目专家原则上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专业性质、技术含量、规模等情况选取。


第十一条专家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申请单位、项目完成单位及其经济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对该项目的评审。


第三章评 审


第十二条评审时限一般为23个工作日(不含市水利局审批办受理、审批时间),各流程的工作时限如下:


(一)自评审任务单下达至评审会议结束报送专家组意见,7个工作日;


(二)项目完成单位报告修改(含复查后修改),10个工作日;


(三)评审组织单位完成服务成果复查,3个工作日;


(四)项目主管处室复核项目完成单位服务成果,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任务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由评审组织单位会同项目申请单位组织进行,并邀请相关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家以个人身份对被评审的项目进行评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资料文件(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要求在评审结论中记载本人的不同意见,也可以拒绝在评审结论上签字。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不为部门、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认真、全面审阅受评项目相关材料文件,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专家组应着重就评审中总结出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对未建议审议的其它内容,认为有必要进行评议的,也可纳入审议内容。


第十七条经过专家讨论,形成的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当经专家组长签字。对不能取得共识的,可由评审专家组写明情况,连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提交市水利局业务处室。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到专家的4/5,评审结论必须经到会评审专家组成员2/3以上专家通过。


第十九条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应重新编制项目资料文件,并重新申报;已通过评审的项目,评审组织单位应于评审结束后将专家组评审意见、项目修改完善时限及要求报送市水利局审批办,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项目完成单位。


项目申请单位应督促项目完成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项目修改完善时限和要求及时补充修改资料文件,制作评审意见响应表,形成复查稿。项目完成单位若在时限内未能完成修改将视为本次评审不通过。修改完善的项目资料文件经评审组织单位组织必要的技术复查后,形成报批稿;报送市水利局审批办的报批稿应包括电子文件及纸质材料3份。


第四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护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评审资料;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有关内容。


(二)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如无特殊说明,在会议结束后由评审组织单位负责收回存档,其余材料集中销毁。


(三)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四)自觉遵守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五)不得利用职权与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当利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市水利局审批办应将经修改完善的纸质和电子版评审资料各一份送市水利局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水利局2012年6月13日印发的《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厦水利〔2012〕9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水利局办公室2017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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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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