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港〔2017〕172号《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扶持港口集装箱业务发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1:14

《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扶持港口集装箱业务发展的通知》



厦港〔2017〕1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建设,打造厦门国际航运中心,提升厦门港综合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对2017年度经厦门港中转的集装箱海铁联运、内支线中转、码头中转箱、国际中转箱等港口集装箱业务进行扶持,对内支线中转业务运量增量、集装箱吞吐量重大贡献等给予奖励。


具体项目、标准和对象通知如下:


一、对经厦门港进出的集装箱海铁联运运量给予扶持,扶持标准为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100元/TEU,当年完成比上年实际增长的增量部分150元/TEU,扶持对象为承揽海铁联运集装箱的货代公司(以铁路货运单上体现的货代公司为准)。当年完成量低于100TEU不享受扶持。


二、对内支线船公司经厦门港中转的集装箱内支线中转运量给予扶持,扶持标准为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10元/TEU,当年完成比上年实际增长的增量部分20元/TEU,扶持对象为内支线船公司。当年完成量低于100TEU不享受扶持。


三、对集装箱国际中转、内支线中转在厦门港码头装卸的吞吐量给予扶持,标准为5元/TEU,扶持对象为中转作业码头。当年完成量低于1000TEU不享受扶持。


四、对在厦门港开展集装箱国际中转业务的船公司进行扶持,扶持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1. 当年完成国际中转吞吐量大于2500TEU(含2500TEU)以上不足3万TEU,存量部分10元/TEU,增量部分20元/TEU;


2. 当年完成国际中转吞吐量大于3万TEU(含3万TEU)以上不足6万TEU,存量部分15元/TEU,增量部分30元/TEU;


3. 当年完成国际中转吞吐量大于6万TEU(含6万TEU)以上,存量部分20元/TEU,增量部分50元/TEU。


扶持对象:国际中转箱的干线承运人。当年航运企业完成国际中转业务同时符合上述2个档次及以上的,只按较高档次标准予以扶持。当年完成国际中转吞吐量低于2500TEU不享受扶持。对于重组的航运企业,2016年度基数以各重组企业的总和作为存量来判断重组后企业2017年度的存量和增量;即若A和B重组为C,2016年以A+B的业务量作为基数考核2017年C的存量和增量。


五、对干线船公司的内支线中转运量增量给予奖励


对2017年在厦门港开展集装箱内支线中转业务并取得明显增长的干线船公司给予奖励,标准分为五个档次:


1.当年内支中转(指箱主)运量增量超过2500TEU(含2500TEU),运量增量每标箱奖励50元;


2.当年内支中转(指箱主)运量增量超过5000TEU(含5000TEU),运量增量每标箱奖励55元;


3.当年内支中转(指箱主)运量增量超过1万TEU(含1万TEU),运量增量每标箱奖励60元;


4.当年内支线中转(指箱主)运量增量超过1.5万TEU(含1.5万TEU),运量增量每标箱奖励70元;


5.当年内支线中转(指箱主)运量增量超过2万TEU(含2万TEU),运量增量每标箱奖励80元。


奖励对象:内支线中转箱的干线承运人。当年完成内支中转运量增量低于2500TEU不享受奖励。如当年完成同时符合上述2个档次及以上的奖励标准,只按较高档次标准予以奖励。对于重组的航运企业,2016年度基数以各重组企业的总和作为存量来判断重组后企业2017年度的增量;即若A和B重组为C,2016年以A+B的业务量作为基数考核2017年C的增量。


六、航运企业特殊贡献奖励


对2017年厦门港集装箱吞吐量有重大贡献的航运企业给予特殊贡献奖励。奖励标准分为四个档次


1. 2017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60万TEU(含160万TEU)及以上,同比增幅达到15%(含15%)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2. 2017年在厦门港完成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10万TEU(含110万TEU)及以上,同比增幅达到15%(含15%)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 2017年在厦门港完成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85万TEU(含85万TEU)及以上,同比增幅达到15%(含15%)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 2017年在厦门港完成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TEU(含50万TEU)及以上,同比增幅达到15%(含15%)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航运企业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是按箱主统计方式计算,其中不包含港内驳运量与倒箱量;如当年完成集装箱吞吐量同时符合上述2个档次及以上奖励标准的,只按较高档次标准予以奖励。


以上补贴办法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申报2017年港口集装箱业务发展扶持(补贴)材料要求的说明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7 月 6日



厦门港口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7月6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港〔2017〕17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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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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