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质监〔2017〕130号《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出具质量违法行为证明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6:29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出具质量违法行为证明的意见》
厦质监〔2017〕130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出具质量违法行为(包括无违法行为和无重大违法行为)证明,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局出具质量违法行为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出具证明的形式
(一)没有被我局行政处罚记录的,出具无违法行为证明;
(二)不属于因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而被我局行政处罚的,出具无重大违法行为证明。
二、对重大违法行为的界定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
1.个人被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单位被处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违法行为。
2.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罚的违法行为。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有较大影响、主观故意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出具质量违法行为证明的意见(试行)》(厦质监﹝2015﹞11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15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7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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