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协〔2017〕13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协〔2017〕13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提高市级财政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7〕68号)等相关规定,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8月8日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
名录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提高市级财政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7〕6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具备承接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工作的单位汇总名单。
原则上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方可承接市级财政项目代建任务,但以下情形需要选择名录库外代建单位的应由业主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建设局研究同意:
(一)抢险救灾、安全保密项目;
(二)我市稀缺专业(即名录库内符合要求的单位不足5家的专业以及建设管理创新方面相关专业)等特殊原因。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名录库的建立、管理、考评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资委、交通、水利、海洋、市政园林、港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代建名录库的建立、管理、考评等工作。
第四条 代建名录库实行分专业和分类别管理。
代建名录库分房建、路桥、市政公用、港工、水利、海洋、园林绿化等专业,代建单位可申请一个或多个专业,但需同时满足各专业有关要求。
代建名录库每个专业根据企业人员、业绩、资信等分为甲类、乙类等类别;甲类承接建设项目范围不受限制,乙类设有一定限制,详见附件。首次申请进入名录库的,原则上只能申请乙类,乙类满2年且满足甲类资格条件的可申请为甲类。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申请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国有企业(全资或控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行业信誉;
(二)已完工的代建或建设项目管理近3年内累计投资符合相关规定并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相关方评价,详见附件。
首次申请的单位,其人员担任代建(或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业绩,经认定,可作为申请业绩。
经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批准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业绩要求可不受此限,但未能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只能承接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批准文件规定经营范围的代建工作。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代建管理经验人员,健全的项目管理、考评奖惩、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职称的人员数量和条件应满足相应规定的要求,具体详见附件。
(五)未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的;
(六)未被停止承接建设工程业务或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七)近1年内代建(或建设)管理工作未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省、市重点办年度项目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评不合格的;
2.省重点办年度项目业绩信誉评价不合格的;
3.代建单位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国家对代建单位程序和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鼓励集团公司申请进入代建名录库,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集团公司申请时,可以使用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的人员、业绩,但不得在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申请时重复使用;集团公司承接的代建业务经业主单位同意后可委托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但不因此转移集团公司代建责任。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七条 代建名录库入库管理分为申请、审核、征求意见、公示、公布等阶段,全程实行网上办理。
第八条 申请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可随时在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上申请,上传下列材料:
(一)企业承诺书、法人授权申请委托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代建(或建设)项目管理(含投资、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进度控制等)、考评奖惩和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代建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情况;
(五)代建专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工作业绩证明,项目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证明;
(六)代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医社保缴交证明。人员医社保在申请单位所属集团公司缴交的必须应由集团公司出具委派文书,同一个人员不得在多个公司同时申请使用;
(七)近3年内已完工的代建或建设项目(含设计和施工工作由申请企业主导的建设-移交(简称“BT”)项目或设计施工总承包等项目)造价总额及相应佐证材料;
(八)申请单位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如资质、市、区政府批准设立专业项目管理机构的文件、获奖证书等)。
第九条 代建名录库申请信息实行诚信承诺制,申请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市建设局在审核申请材料时,结合申请单位日常监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如有需要,可对其内部管理体系、工程管理业绩、近3年信用记录和代建管理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在拟审核通过的代建单位名单应征求市发改、财政、国资委、交通、水利、海洋、市政园林、港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在市建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市建设局网站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加强对代建单位履约履责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提出以下书面处理意见:
(一)代建管理存在一般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代建管理存在较严重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
(三)代建管理存在问题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记录不良行为。
(四)代建管理存在问题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暂停承接代建业务或降低类别或清出名录库。
第十三条 代建名录库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名录库中清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名录库;造成项目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等严重后果的,3年内不得再进入名录库:
(一)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的;
(二)代建单位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接急、难、险、重、小等代建任务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代建单位负主要责任的;
(五)因代建单位原因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代建单位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名录库的,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市建设局按程序将其退出名录库。退出后,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名录库。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被暂停承接新代建业务、纳入“黑名单”管理或清出名录库前已承担的项目代建任务,可以继续实施至该项目竣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部门对此类项目应实行差异化管理,重点监管。
第十五条 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审核入库、退出清出、企业资信等相关信息在市建设局网站公布,供建设(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查阅、使用。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对代建名录库单位提供的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网上登记。
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已全部承接代建任务的,原则上暂停承接新代建业务;项目已竣工验收的或因土地房屋征收等原因停工3个月以上,项目负责人可承接新代建任务;后一种情形需经业主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代建名录库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代建专业技术负责人、代建业务牵头部门负责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在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进行登记。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代建名录库实行每年一次的信用考评,由市建设局建立信用考评系统,综合评定代建单位的信用等级。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代建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月度、季度和年度考评工作,并按规定将检查、考评结果录入考评系统。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代建单位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条 市建设局逐步建立代建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系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作出清出名录库的决定:
(一)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入名录库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进入名录库的;
(三)评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进入名录库的;
(四)依法可以清出代建名录库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清出名录库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迁入名录库。
第二十二条 审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单位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不一次告知申请单位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建协〔2016〕1号附件1文件废止。
附件:各专业类别代建企业资格要求及承接业务范围划分表
厦门市建设局2017年8月8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建协〔2017〕13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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