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发改价格〔2017〕757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6:37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发改价格〔2017〕757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厦府〔2016〕48号)第九条规定,按照差别化停车收费原则,对我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以下简称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等停车场所停车收费进行分类管理,市发改委会同市建设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规划委印发了《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厦市建设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厦门市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理(试行)》(厦发改价格[2016]689号),鉴于该文件试行期满,经评估,现印发执行。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 门 市 建 设 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


厦门市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场


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市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分类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规划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拥堵情况及停车场配套建设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思明区、湖里区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和道路停车类别划分。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条 我市思明区、湖里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分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别。


第四条 停车场类别按照以下办法划分


(一)下列停车场实行一类停车收费管理:


1、政府投资建设的码头、长途汽车站停车场及配建的停车场;


2、政府投资建设或市政建设配套的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


3、政府投资建设景区、景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4、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停车场及配建的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实行二类停车收费管理:


1、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文化、体育场馆(中心)停车场;


2、政府投资建设各类园区停车场;


3、二级及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停车场及配建的停车场。


(三)除一、二类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停车场实行三类停车收费管理。


第五条 上述停车场周边500米以内的其他公共停车场,若500米范围已有不同类别的停车场,新增停车场分类按照就高原则分类。


第六条 道路停车类别划分,按照现行的收费标准划分的三个类别执行;新增道路停车分类,按照最近距离现有道路停车类别归类执行。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停车类别划分办法具体确定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收费类别,动态调整并公布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场分类清单及道路停车分类清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8日止。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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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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