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农〔2017〕222号《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农〔2017〕222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局、财政局在《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农〔2012〕21号)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3日
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28号)和《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农〔2016〕178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安排应遵循诚信经营、突出带动、先建后补、额度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汇总、初审,督促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等;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审核、资金管理和拨付;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跟踪、落实项目实施;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配合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及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扶持项目范围:
(一)龙头企业发展生态农业、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改造的扩产增投项目。
(二)龙头企业加强品牌培育,提升品牌形象的品牌建设项目。
(三)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的订单农业项目。
(四)促进本地农民增收起带动作用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
(五)新获国家、省、市重点龙头企业的龙头企业。
第三章 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项目扶持分为补助、贴息和奖励三种形式。扶持标准如下:
(一)增投和品牌建设项目。扩产增投、品牌建设投入的项目申报补助,按项目年度实际新增投资额的30%计算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其中对本地农民增收起带动作用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企业项目,按项目年度实际新增投资额的50%计算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订单农业项目。订单农业的贷款项目申报贴息,按年度支付利息额的60%给予贴息,每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其中对本地农民增收起带动作用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企业项目,按年度支付利息额的10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以上两项,每个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形式、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
(三)研发项目。经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
(四)奖励项目。
1、对上一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龙头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发行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3、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市农业局每年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为上一年申报年度已实际完成投资的项目;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为上一年申报年度贷款所产生的利息。
第九条 龙头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条 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资料齐全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核实形成推荐意见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接到各区(管委会)申报推荐后,扩产增投、品牌建设、订单农业和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的补助或贴息项目委托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市农业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项目安排方案和意见,与市财政局审定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骗取、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截留、骗取、挤占、挪用资金的,擅自调整项目范围或有其他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再安排下年度扶持项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农〔2012〕21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农业局2017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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