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规〔2017〕159号《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中介服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6:44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中介服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规〔2017〕15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79号)中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的工作要求,特制定《厦门市城乡规划中介服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城乡规划中介服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厦门市城乡规划中介服务“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厦门市城乡规划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切实规范城乡规划中介市场秩序,建立具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中介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城乡规划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三维建模、日照分析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限期整改、限制准入的一种失信惩戒方式。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不符合事实、违反《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及《厦门市规划委员会三维报建模型制作标准》的中介服务成果。中介服务所需资料中,不得提供虚假的、不符合事实的基础地形资料、建设设计方案、周边情况等材料。出现上述情形的,移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黑名单”进行统一建档,集中管理。“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 中介“黑名单”信息采集渠道:通过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接受投诉等途径。


第七条 “黑名单”认定依据: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一至三项情形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列入“黑名单”;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四、五项情形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未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报建方案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制作三维电子成果的;


(二)擅自修改报告数据,出具虚假日照分析报告、三维电子成果的;


(三)违反《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违反《厦门市规划委员会三维报建模型制作标准》制作三维电子成果的;


(四)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五)利用从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条 “黑名单”认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 “黑名单”信息进行收集及初步认定,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报经集体研究审定,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信息发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本行业中介机构的信用考评信息公布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在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上进行录入,录入的信用考评信息将直接链接到相关中介机构专属页面上对外公示;“黑名单”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黑名单”查询:


涉及工程规划建设的有关单位(含社会投资主体)在选定从事三维建模、日照分析的机构前,可以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中介“黑名单”库中查询拟选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列入“黑名单”。


第十条 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移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限制期限满后,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布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将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涉及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中介服务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不得弄虚作假,并接受社会监督,凡在“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有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 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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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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