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体〔2017〕127号《厦门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6:54

《厦门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体〔2017〕127号





各区文体局、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厦门市体育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体育局


2017年9月11日


厦门市体育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5〕307号)、《厦门市发改委、厦门市信用办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发改综改【2016】1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主体是全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体育赛事举办者、体育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市体育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公共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归集、管理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归集、管理区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乐动体育ldsports5.0 ,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六条公共信用基本信息是指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活动管理中,反映公共信用基本情况的各项信息。主要记载:


1、组织名称、组织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日期、联系电话等;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身份证号码、电话等;


3、公共信用年度检查情况、取得专项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相关信息(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等)。


第七条公共信用良好信息是指公共信用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荣誉认定,以及评估中获得较高的评估等级等信息。主要记载:获得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及有效期等;公共信用评估等级、评估机构、等级评估日期及有效期等。


第八条公共信用不良信息是指公共信用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有关服务承诺等对公共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分为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警示信息主要指公共信用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信用信息;提示信息主要指公共信用违反组织章程、服务承诺等,尚未违反法律法规,对服务对象或服务行为等产生风险的信用信息。主要记载:负面行为、处理情况、记录依据、记录机关、记录日期等。


对公共信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负面信息也应予以记录。主要记载:姓名、身份证号码、公共信用名称、担任职务、负面行为、处理情况、记录机关、记录日期等。


第九条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黑名单”制度。具有1条以上(含1条)警示信息或者3条以上(含3条)提示信息的公共信用,纳入公共信用 “黑名单”数据库,并向社会发布。“黑名单”主要记载:组织名称、组织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面行为、处理情况、记录依据、记录机关、记录日期等。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红名单”制度,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获得良好信息的公共信用列入“红名单”。


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应有书面证明材料,包括:


(一)经体育行政部门核准的登记注册文书;


(二)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资质审核文件;


(三)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并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处理文书;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已产生最终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五)有关机关和组织发布或公告的等级评价、表彰决定等文书;


(六)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对应予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体育行政部门应做到记录及时、完整、准确、有据,并按照要求及时推送至市、区信用平台。


第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按如下期限记录并使用:


(一)以行政文书出具时间为信息记录保存起始时间;


(二)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公共信用终止之日起满3年止;


(三)良好信息有有效期的,记录期限与有效期一致;良好信息无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被取消之日止;


(四)提示信息或警示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超过有效期限的公共信用不良信息,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信息封存,不再提供查询、不再作为信用评级和使用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综合归集机制。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归集公共信用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建立公共信用修复制度,公共信用的失信行为具备整改纠正条件的,体育行政部门在采集记录失信信息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被认定为失信的公共信用在45日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信用记录修复。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公共信用失信整改回访制度,体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公共信用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到位的,予以办理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对社会信用良好的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各类主体,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予以以下奖励和激励:


(一)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


(五)其它激励性措施。


第十六条对社会信用不良的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各类主体,体育行政部门可视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公共信用负责人;


(二)加大行政检查的力度;


(三)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


(四)取消其参加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比表彰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惩戒性措施。


建立失信公共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必要时体育行政部门可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失信的公共信用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体育局办公室2017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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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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