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民〔2017〕236号《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7〕23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厦门市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8日
厦门市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规范政府扶持补贴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行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新机制,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1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128号)文件精神和《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厦财社〔2017〕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财政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部门从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和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以及土地结算成本银行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批准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包括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混合所有制企业利用非国有资产、企业资产和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模式建设举办,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以及日间照料等)。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举办经营管理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养老服务社会化方向,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监管和适当的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养老服务业。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床位建设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服务机构而增加床位或通过租赁房屋等方式增加床位。
(二)所提供的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三)如属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
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建设补贴后5年内不得改变用途,如改变养老用途的所享受的补贴应予收回。
养老服务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不纳入新增床位范围。
第七条 申请床位运营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接收的养老对象需具有本市户籍。
第八条 申请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承保的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
(二)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承保合同。
第九条 申请特定服务对象补贴的对象应当属于以下人员:
(一)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本市户籍的城市“三无”人员;
(二)农村“五保”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或重大疾病突然致贫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的老年人。
第十条 申请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获得市或区卫计部门批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结算成本银行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结算土地成本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抵押方式融资在一亿元贷款总额内;
(二)获得政府部门批复的养老服务机构使用土地划拨文件证明;
(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四)贷款利息明细表。
第十二条 每年2月份,为上述项目补贴申请时间,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审批、投入运营、床位使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情况,以及市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额;
(二)《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详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或者新建、改扩建立项、验收等证明复印件;
(五)租赁合同或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详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七)《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审批表》(详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八)《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本市户籍老人花名册》(详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九)保险费单发票收据的复印件;
(十)本市户籍入住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和低保证等复印件;
(十一)《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接收“三无”、“五保”和“特困”老年人补贴申请表》(详表见附件5)一式三份;
(十二)《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信息表》(详表见附件6)一式三份;
(十三)养老服务合同复印件;
(十四)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出具的厦门市“三无”、“五保”和“特困”老年人认定证明;
(十五)《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审批表》(详表见附件7)一式三份;
(十六)市或区卫计部门批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十七)《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土地结算成本银行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审批表》(详表见附件8)一式三份;
(十八)政府部门批复的养老服务机构使用土地划拨文件证明复印件;
(十九)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二十)贷款利息明细表。
第十三条 各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公示等形式做好审核工作,每年3月底前将审核后的市级补贴资金申请书面报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将审核汇总后的全市补贴资金,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批复。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特定服务对象、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以及土地结算成本银行贷款贴息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床位建设补贴。对用房自建(含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投入使用的新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每张床位补贴20000元;用房属租用(含公建民营承包的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核定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并投入使用的新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10000元,分五年拨付。
(二)床位运营补贴。按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满一个月的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每张床位补贴2400元。
(三)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规定所确定的保费补贴80%。
(四)特定服务对象补贴。按全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五)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对经市或区卫生计生部门批准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50万元。
(六)土地结算成本银行贷款贴息财政补助。通过结算土地成本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抵押方式融资在一亿元贷款总额内,从向财政申请贷款贴息当年起,财政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给予五年期限的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数额。同一抵押物对应的银行贷款只能申请一次财政补助,不得以借新还旧等形式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 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土地结算成本银行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皆由市财政承担。养老机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通过体制下达各区,并由各区民政局统一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民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视具体情况,采取缓拨、停拨补贴资金,追缴已拨补贴资金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3〕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
2.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
3.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审批表
4.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本市户籍老人花名册
5.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接收“三无”、“五保”和“特困”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6.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信息表
7.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审批表
8.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土地结算成本银行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审批表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2017年9月28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民〔2017〕236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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