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评〔2017〕43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控制线内既有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控制线内既有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环评〔2017〕43号
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生态控制线内既有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4日
厦门市生态控制线内既有工业用地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生态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和《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规定》发布后,生态控制线内具有合法使用权属、不涉及建筑面积新增的厦门市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既有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管理。
前款确定范围内工业用地性质规划变更但在规划近期内尚未明确征用的建设项目,对于用地已列入征拆、收储计划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生态控制线以经厦门市政府批复的《厦门市全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生态控制线规划分册)》为准。
第四条 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环评文件审批要求
生态控制线内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区指(1)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国家、省级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生态公益林等;(2)依法划定及已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3)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其他范围。
在禁止开发区域内,不予审批任何工业项目;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以及必要的交通、供电、通讯、防洪、管道等功能区自身保护需要的基础设施外,原则上不予审批其他工程。
严格保护饮用水源。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其他范围,严格遵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基本要求实施严格管控,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 从严审批生态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生态控制线内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上既有工业用地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与规范。
(二)严格环境准入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化工、皮革、建材、废物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及处理,以及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难以收集处理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涂装、油印)、使用放射源、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等可能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不予审批。
涉及违法建设、违法占地项目,不予审批。
(三)入驻项目发生变动的,必须秉承新入驻建设项目较以往建设项目的环境不利影响减轻的原则。
(四)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排查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并明确整改要求,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步优化的,应提出“以新带老”方案。
(五)入驻项目原材料指标及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六)入驻项目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 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达标排放或回用等要求,做好废水的收集处理。排放工业废水的项目必须具备可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条件。厂区污水排放口设置应规范化。不具备污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条件的,不得新增污水排放口;
2.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落实有毒有害气体、烟粉尘、扬尘污染管控措施,做好废气密闭收集处理,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及排气筒设置满足或优于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应确保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3.分类收集、规范储存、妥善处理和处置固体废物,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措施,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4.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除声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可执行3类功能区标准的区域外,原则上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分区防渗要求,做好液体物料区、废水管道等重点污染防治区的防渗设施,严防化学品和废水渗漏污染环境;
6.建立与项目环保工作需求相适应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落实排污监控措施和监测计划,开展长期环境监测,定期公开监测结果。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7.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将经批准的环评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畜禽养殖业根据《厦门市畜禽养殖空间与布局发展规划》要求执行。
第六条 生态控制线内既有工业用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着重分析建设项目与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的相符性,环评审批前应征求同级规划、发改部门意见。
第七条 对于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7]341号)要求,在“全域空间规划图”中明确的工业园区外的工业用地,入驻工业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条 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产业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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