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金融办〔2017〕100号《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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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金融办〔2017〕1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和服务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现将《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1日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积极有效利用资本市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服务机制


第一条建立协调解决机制


(一)办事程序


1.市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解决的,可直接联系该单位在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的联络员(附件1)。联络员按“首问制”要求,一次性告知本单位的办事程序、申报所需材料及要求,并帮助解决落实。市上市后备企业需区级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可直接联系区政府(管委会)上市办协调解决。


2.市上市后备企业也可向市上市办提交《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一企一议”申请表》(附件2),由市上市办负责联系有关单位及时解决。


3.涉及重大事项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无法解决或所涉问题跨多个单位的,由该单位向市上市办反映,市上市办提出意见,商相关单位解决或提交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二)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市上市办全程跟踪办理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限时办结。


第二条拟上市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管理


(一)申请进入资源库


1.申报对象


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入资源库。


2.申报程序


企业登录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网站,在“厦门市企业改制上市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二)认定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1.程序


被评选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自动认定为市上市后备企业。未进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由市上市办对资源库中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认定。


2.条件


①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一个会计期末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不少于500万元。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或境外上市的企业另参照有关市场的挂牌或上市条件;


②有明确的上市工作计划。


3.申请材料


符合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按照省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市上市办审核认定的市上市后备企业,应在线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①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②确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及上市工作计划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有关服务协议。


4.办理时限


企业可随时在线提交申请,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上市办核发市上市后备企业相关证明。


第三条办理有关证明文件


(一)办事程序


市上市后备企业需要市相关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可直接向其提出办理申请;如本市或异地相关部门需市上市办出具协调函,市上市办根据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经核实后,向该部门出具协调函。


(二)申请材料


1.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的申请书;


2.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四)核查内容


市上市后备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建立相关制度,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等。


(五)出具证明形式


1.市上市后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可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2.市上市后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曾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的,可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较轻行政处罚的标准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四条有关事项的界定


(一)《意见》中的政策扶持对象必须为省、市上市后备企业或已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


(二)《意见》中融资金额的认定以会计年度为期间,即包含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多次融资。


(三)《意见》中在本市的投资指直接投资,即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到本市的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包括:


1.增加在厦注册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2.对厂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土地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


3.对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4.购买或投资本市企业股权。


第五条申请材料


(一)申请上市工作补助经费


1.进入辅导备案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


②厦门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证明。


2.发行上市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


②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进入辅导备案或发行上市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应在厦门证监局出具企业辅导备案证明或中国证监会出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上市办提交申请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奖励资金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


②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上市通知书,再融资需提供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境外上市或再融资需提供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企业已上市或再融资的有关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③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40%(含)以上在本市投资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本市投资的鉴证报告,以及在本市的募投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增加在厦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2.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境外公司间接上市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


②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③包含股权关系证明的招股说明书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④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40%(含)以上在本市投资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本市投资的鉴证报告,以及在本市的募投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增加在厦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3.“买壳”或“借壳”上市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


②上市公司在本市的营业执照;


③上市公司在本市的税务登记证;


④上市公司出具的十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证明;


⑤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在厦门的,还需提供证明厦门地区销售收入占比最高的相关财务报表。


4.进入新三板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并交易以及融资奖励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函;


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企业初始登记股东名册及交易后的股东名册;


④进入创新层的企业,需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登载有该企业的创新层企业名单;


⑤申请融资奖励的新三板企业,还需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以及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40%(含)以上在本市投资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本市投资的鉴证报告;增加在厦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以存在控制关系境外公司间接上市或挂牌新三板后融资的,可先按融资金额申请相应档次的奖励。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的2年内,若其投资在本市的比例达到40%(含)以上,可再申请同档次同等金额的奖励。募集金额特别巨大的可以根据情况向市上市办申请延长1年。


5.完成股改并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


②完成股改后在本市注册的营业执照;


③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挂牌交易证明材料(挂牌交易确认书);


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挂牌交易法律意见书;


⑤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真实、准确、完整体现挂牌交易的审计报告;


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企业初始登记股东名册及交易后的股东名册;


⑦经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盖章确认的企业交易明细;


⑧企业交易的银行流水证明;


⑨企业出具的真实交易承诺书。


(三)申请个人所得税扶持


1.《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


2.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税务部门出具的因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清单》(附件4)。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一份(区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需提供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同时申请企业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审核无误后退回。


第六条审核拨付


企业上市扶持及奖励资金申请由市上市办统一负责受理、审核、确认、拨付。


(一)办事程序


1.材料审核


①上市工作补助经费、奖励资金、市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等事项,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上市办审核;


②区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市上市办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送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复审, 市上市办根据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复审意见予以确认。


2.资金拨付


企业上市扶持及奖励资金由市上市办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市财政局申报,经审核后纳入市金融办部门预算。市上市办根据审核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区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涉及区(管委会)财政负担的部分,市上市办按季汇总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二)办理时限


1.市上市办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2.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审核区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府〔2016〕362号文件规定一致。


附件:


1.厦门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


2.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一企一议”申请表


3.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4.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清单



附件下载:



厦金融办〔2017〕100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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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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