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库〔2017〕39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库〔2017〕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厦财库〔2017〕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厦门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
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厦财库〔2017〕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管理。
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由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采取竞争性存放的方式。
第五条 竞争性存放,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和综合评分法,择优确定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第六条 在厦门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均可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第七条 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招标工作,由市财政局组建的招标小组负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政专户的收支和存款余额情况,在确保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确定每期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规模和期限,根据存款规模确定银行数量。
第九条 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由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各参与银行利率水平、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经营情况、服务水平等因素设置。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与各中标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危及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情况,市财政局应及时收回存放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者终止其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活动。
第十二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向市财政局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2017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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