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市政园林〔2017〕628号《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行道路项目即绿化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7:20

《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行道路项目即绿化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市政园林〔2017〕6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推行道路项目开工即绿化的指示精神,协同推进城市道路主体工程和绿化工程建设,特制定《厦门市推行道路项目开工即绿化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0月25日



厦门市推行道路项目开工即绿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协同推进城市道路主体工程和绿化工程建设,确保城市道路主体工程完工后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和良好的绿化景观效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绿化工程。


第三条 城市道路工程的业主或代建单位是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的总负责人,监督参建各方履职到位,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及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业主或代建单位应负责处理工程施工中的土地征用、交叉施工、养护移交问题,确保工程施工有序推进、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符合相关要求。


第四条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应优先保障绿化工程的乔木种植,城市道路绿地范围内管线下地及道路路基工程完成后,应立即推进绿化工程建设尤其是乔木的种植。城市道路的主体工程完工时,城市道路绿化工程的乔木种植应已完工,并形成较好的植物景观效果。


第五条 城市道路绿化乔木种植应遵循“挖大穴,下足肥”的原则,乔木种植前应完成种植土方回填、土壤改良、地形处理及乔木的定点放样等工作。选用的乔木规格和栽植应达到我市道路绿化规定的标准木的各项要求,重要的景观大道和城市重要通道的乔木应选用市场A级苗木。


第六条 城市道路绿化工程的乔木种植可作为独立的重要分部工程,乔木种植分部工程完工后3个月,由业主或代建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进行养护。养护时间应与道路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限一致,具体养护时间及计费标准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养护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按现行政府基建投资项目经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城市道路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进入养护期,养护期满后,业主或代建单位应及时将绿化工程移交给养护单位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部分路段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城市道路绿化工程,业主或代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分段验收和绿化养护移交工作。


第九条 业主及代建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并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贯彻落实。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限为1年。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办公室2017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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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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