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人社〔2017〕270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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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2017〕2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职业培训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相关文件,我局制定《厦门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法制局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30日


厦门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职业培训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其培训工种、“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及其培训工种(以下简称“定点机构”)。


第三条定点机构要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技能为根本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促进劳动者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四条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厦门技师学院(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定点机构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和管理(以下简称“高训中心”)。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五条组织管理


(一)培训计划申报。定点机构应于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培训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培训目标等,向高训中心申报。


(二)培训对象的补贴资格审核。定点机构需落实培训对象资格审核责任,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补贴资格的培训对象不能申请培训补贴。


(三)培训招生广告。定点机构应当真实、合法发布招生广告,明确定点机构名称、招生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等级、培训期限、培训条件、收费标准、证书发放、报销额度等,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培训对象。


第六条办班管理


(一)开班申请。开班采用网上报班的方式申请。定点机构根据培训对象报名情况,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提交办班申请,并将课程表、教学师资情况、使用教材、学员详细报名资料及相关扫描图片资料录入上传至厦门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


(二)办班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每期开班学员一般不少于15人,最多不超过60人;创业培训每期开班学员一般不少于15人,最多不超过35人。


第七条教学管理


(一)培训教材和培训课程。各定点机构需统一使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根据培训工种培养要求开设培训课程,并将包括文明道德、禁毒、消防安全、计划生育、食品安全、道路安全等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中,提升培训学员思想道德和安全意识。


(二)课时要求


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各职业(工种)的培训要求,各培训定点机构必须要严格按规定的课时组织培训,其中:初级职业(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50个课时;中级职业(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70个课时;高级职业(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80个课时;技师职业(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100个课时;高级技师职业(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120个课时。


创业培训:入门班不少于80个标准课时;提高班不少于100个标准课时。


(三)到课率要求


职业技能培训:每期培训学员到课率不得少于70%,学员参加培训课时不得少于总课时70%。


创业培训:每期培训学员到课率不得少于80%,学员参加培训课时不得少于总课时80%,未达到80%课时的培训学员不得申请考试。


(四)课堂教学和实习实训。各定点机构必须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开设理论课程和实训实操课程,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和实训实操时间。


(五)考试考核。定点机构须按各类规定组织考试考核。


第八条档案管理


每期培训鉴定考核结束后,应以班级期数为建档单位收集、整理培训鉴定考核资料和培训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建档。


档案基本信息:


(一)学员资料:报名表(报名表后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暂住证或居住证、失业登记证明、在校生证明、工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学员花名册、合格名册。创业培训档案管理还须提供学员身份承诺书。


(二)教学情况:包括培训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表、任课教师师资情况、教材使用情况和教学教案。


(三)学员学习情况:包括考勤登记表、考场记录表、学员培训满意度调查表等。


(四)创业培训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时间、家庭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上岗就业的单位,定点机构与用人单位所签定的用工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如是成功创业的,还需要提供创业地点、营业执照等材料。


第九条补贴管理


(一)定点机构应熟悉掌握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协助学员做好申请补贴工作。


(二)定点机构在学员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应及时将学员证书、银行卡等信息录入厦门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三)定点机构应引导学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培训补贴申请。


(四)培训费发票须在培训之前开具,鉴定费发票须在鉴定之前开具,滞后开具发票不予报销。


第十条定点机构内部建设管理。


(一)建立健全定点机构教学管理制度。定点机构应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确保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严格按照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课时标准实施培训,强化技能操作训练。


(二)加强定点机构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建设。定点机构实行培训师资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培训师资教学质量的评估考评,建立个人考评档案。


(三)建立定点机构广告招生和收费公开制度。定点机构应向社会公示经批准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名称、培训内容、课时要求、收费标准、补贴标准等内容,并公布投诉渠道。


(四)加强定点机构财务管理。定点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规定申报、使用培训补贴经费,严禁挤占挪用培训专项经费和骗取培训补贴,并自觉接受财政、人社、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建设。定点机构要投入经费对教学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并按照现代媒体的教学要求更新教学设施设备。


(六)建立内部培训质量评价体系。定点机构要对培训质量进行自我评价,建立培训质量评价表。


(七)建立安全制度。定点机构要强化安全意识,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严把安全关,预防各类事件发生。


第三章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建立督导制度


(一)督导检查方式。高训中心运用双随机检查、事中事后检查、日常抽查、定期检查、常态督导、投诉约谈等多种方式,包括现代媒体、网络信息手段对定点机构的培训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定点机构须配合监督检查并对相关问题及时整改。


(二)督导制度。高训中心成立督导组,对定点机构进行培训督导。督导组成员为2—5人,从双随机库中抽取。督导员要求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责任心强、有一定职业培训或管理经验。督导组的职责主要是对定点机构开展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培训质量进行监督、对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上报。


第四章处理方式和信用体现


第十二条处理方式。按情节轻重分为约谈、通报批评、暂停定点培训业务、取消定点培训业务四种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信用体现。高训中心每年对定点机构进行定期评价,建立评价等级制度。评价总分为100分,根据评价分值分成ABCD四个等级,扣分后将即时对定点机构重新评级。评价分值以60分为合格线。A级(91-100分)评定为优秀;B级(76-90分)评定为良好;C级(60—75分)评定为合格;D级(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评价结果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评价周期为一年,被取消培训业务的定点机构不再进入新一轮评价。累计一年未开展培训的定点机构不进行评价,给予特别标注。C级单位在第二年的督导检查列为重点检查对象,D级单位直接取消定点机构培训业务。


第五章违规处置


第十四条定点机构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培训,不得违反乐动体育ldsports5.0 ,不得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提交整改报告,扣5分;第二次通报批评并进行网络曝光,暂停定点培训业务2个月,扣15分;第三次暂停定点培训业务4个月,扣20分,暂停定点培训业务期间不允许私自培训办班,定点机构须按整改要求进行全面整顿,整改到位并经高训中心验收合格方可继续办班。


(一)年初未拟定本年度培训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培训目标的;


(二)未落实培训对象补贴资格审核责任,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补贴资格的培训对象参加培训取证后,引发纠纷的;


(三)未如实跟学员说明培训工种的报销额度、比例,造成学员实际申请补贴引发纠纷的;


(四)乱承诺免费培训,实际培训费用比报销政策额度高,引发纠纷的;


(五)故意利用补贴工种进行超范围培训、捆绑培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虚假招生行为;


(七)擅自滞后报班、滞后开发票的;


(八)未能按照要求正确录入培训学员的基本信息,年度审核通过率低于70%的;


(九)未按培训计划和招生简章提供培训服务的;


(十)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十一)因为培训质量低下引发培训纠纷的;


(十二)未认真组织学员开展培训,到课率不符合规定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考勤或对考勤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四)未维护考勤设备、考勤数据的正常运行、安全稳定,擅自破坏考勤设备或考勤数据的;


(十五)未按规定建立培训学籍档案的;


(十六)创业培训班级半年内未做好学员就业创业跟踪服务的;


(十七)未告知培训补贴政策和申报流程引发学员投诉纠纷的;


(十八)管理混乱,机构人员工作不到位,影响学员培训补贴申报工作,引发纠纷的;


(十九)无故扣押学员证书导致学员无法享受政府补贴的;


(二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


第六章 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进入机制。定点机构的认定坚持“条件公开、合理布局,择优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我市购买服务的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定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培训定点机构业务:


(一)在督导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D级)的;


(二)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的;


(三)弄虚作假,经查实骗取、套取培训经费补贴的;


(四)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培训,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五)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经查实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投诉2次以上,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育事故和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司法机关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提出司法建议的;


(八)存在违反国家、省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定点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虚假培训,骗取或冒领培训补贴的,依法追回培训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委托管理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7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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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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