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工〔2017〕183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湖里区、海沧区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等3个事项审批改革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湖里区、海沧区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等3个事项审批改革的通知》
厦建工〔2017〕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复制推广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与创新工作、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湖里区、海沧区的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市管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建筑废土处置核准3个事项进行审批改革,具体如下:
一、施工许可阶段(市管项目)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实行部分告知承诺
以下材料采取告知承诺:(1)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措施费用预付凭证(复印件一份)及支付时间、比例和使用计划(原件一份);(2)按规定应安装“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需提交安装合同(复印件一份);(3)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原件,2联单)。
申请单位提交承诺书,承诺在一个月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齐的,监督申报失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实行部分告知承诺
以下材料采取告知承诺:(1)施工合同及备案证明(有中标通知书即可);(2)监理合同(有中标通知书即可);(3)代建工程的代建合同;(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审核合格意见书或备案证明材料;(5)建设单位支付保函;(6)承包商履约保函。
建设(代建)、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交承诺书,承诺在一个月内补齐相关材料,并承担在缺项情况下先行施工导致的一切法律及经济后果。
(三)取消开工报告
作为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督申报后续环节,在实践中监督机构收到监理单位的开工报告后到场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工作的第一次宣贯、交底。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对于湖里区、海沧区的建设工程,取消开工报告环节,监督机构在监督申报受理后直接介入监督与服务。
(四)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1.强化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依照本通知开展建设活动,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各参建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经批复的施工范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主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2.强化监督工作。湖里区、海沧区的建设工程的监督技术服务工作参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参照市管工程“双随机”监督执法检查模式,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监督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导则》每季度对湖里区、海沧区的建设工程进行至少一次监管评价,评价结果仅在厦门地区有效。
3.监督机构对参建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根据《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促进企业加强项目管理。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 实行简化审批,无须再提交以下5项材料
1.施工现场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4.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备注:以上5项材料在工程项目实施之前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管部门在事中事后进行检查督促,对违规者加大处罚力度。)
(二)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1.结合“双随机”检查机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要求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各相关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要求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具备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3)要求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具备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4)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具备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应具备应急预案;
(5)应进行培训及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2.事后重罚措施,简化审批后,将加大“双随机”检查力度, 如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采取扣分、记不良信用记录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三、建筑废土处置核准
(一)建筑废土处置核准调整方式
1.《建筑废土消纳许可证》和《建筑废土回填许可证》审批改为备案。
2.取消《建筑废土运输核准证》,目前已根据2015年修订的《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规定进行建筑废土运输核准招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20家建筑废土运输企业,未中标的运输企业将不得从事建筑废土运输。湖里区、海沧区的废土运输应选用中标建筑废土的运输企业,解决本区域内的建筑废土运输问题,湖里区、海沧区内取消该项审批。
3.《建筑废土处置许可证》实行部分告知承诺制。
一是处置建筑废土需要外运的《建筑废土处置许可证》,以下材料采取告知承诺:(1)营业执照复印件;(2)委托书;(3)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建筑废土分包合同》;(5)建筑废土运输车辆清单;(6)《运输路线说明》。
二是处置建筑废土场内调剂外运量为零的《建筑废土处置许可证》,以下材料采取告知承诺:(1)营业执照复印件;(2)委托书;(3)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工地管理,落实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对建筑废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全过程负总责,施工单位应按要求配置规范的冲洗设施和设备,配备建筑废土管理人员,对车辆进出和废土装载作业加强管理,做到规范装载、净车上路。
2.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况良好。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必须满足密闭化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安全反光板标识和顶灯标志,统一设置车身颜色,喷涂企业简称、监督电话,车牌号及扩大号牌清晰,运输车辆信息应接入市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控平台。
3.加强运输过程管理,确保道路整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至指定的消纳场地,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车身整洁,不得随意倾倒、溢撒漏建筑废土。建筑废土运输实行四联单管理,由市建筑废土管理站、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消纳场地经营单位分别留存,通过联单实现对建筑废土装载、运输、消纳计量、结算等环节的监管。
4.加强建筑废土消纳场事后监管措施。湖里区、海沧区范围内采用备案制度的建筑废土消纳场纳入厦门市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控平台统一管理,实行全市统一调配。将采取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湖里区、海沧区建筑废土消纳场开展事后监管工作,发现有管理不到位的消纳场将暂停其回填运行,约谈、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记入不良信用评价等方式进行管理监督,确保消纳有序,安全生产。
5.强化监管考核,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制定并组织实施建筑废土运输企业诚信经营考核制度,建立信用管理档案,定期公布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信用信息。运输企业诚信经营考核结果与日常差异化监管等措施挂钩。支持建筑废土运输企业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
6.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有力。实施严管严惩措施。对建筑废土处置违法违规行为除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实施以下严管措施:一是未与获得核准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废土运输合同的,不予办理建筑废土处置证;二是凡委托未获得核准的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废土的,以及未办理建筑废土处置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已开工的一律停工整改;三是对运输车辆装载不规范、车身不整洁、未净车上路、发生溢撒漏现象的项目,经查证属实的实行一次约谈,两次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记录不良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1.湖里区、海沧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
2.湖里区、海沧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建筑废土处置证)
3.湖里区、海沧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局2017年9月25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建工〔2017〕183号附件1.docx
厦建工〔2017〕183号附件2.docx
厦建工〔2017〕183号附件3.docx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