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资综〔2017〕42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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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资综〔2017〕423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了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国企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经研究,现将《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资委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2日


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在招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各方面的招商引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企)通过发挥自身资源和平台优势,利用国企驻外机构和国际国内市场资源等各种途径和渠道将本市区域以外的资金、技术或结算业务引入厦门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鼓励的国企招商引资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㈠中介招商类项目:指国企利用自身市场、境内外分支机构、合作伙伴、客商资源等优势,发挥主观能动性义务引荐的招商项目。


㈡软性招商类项目:指国企将域外关联单位的开票结算等业务引入本市以扩大本市税源的财务结算中心类项目。


㈢特定招商类项目:指国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发挥主观能动性引进对本市产业转型升级、科技进步、税收贡献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个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引智类(如科研院所)、文创类招商项目。该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审核确认。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项目应满足的条件。


对于第四条㈠、㈢类项目应同时满足:


1.符合我市“十三五”产业发展规划和市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2.落地项目已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公司、合伙企业;


3.制造业类、总部经济类、商贸综合体类和金融类项目的域外投资者实际到资(或实际利用外资)要求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含);其他类别项目的域外投资者实际到资(或实际利用外资)要求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


对于第四条㈡类项目应满足:开票结算业务所产生的纳税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年。


第六条 奖励措施:


1.纳入业绩考核。国企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挂钩。对于招商引资工作表现突出的市属国有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议指标中给予奖励加分。


2.注入国有资本金奖励。对年缴纳税收不少于400万元/年的项目,将不超过投产运营后前二个年度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企业已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金额)以国有资本金的形式注入市属国有企业。制造业项目可视情适度放宽奖励年限最多至五年,第三年起逐年递减20%比例注资。


3.国企招商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本市和所在区出台的总部经济等相关奖励政策。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制订相应的奖励政策,对积极投身于招商引资工作、为我市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国企部门、下属子企业和国企员工给予奖励,并可优先推荐评选厦门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作为个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 项目报备。对本年度内落地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国企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填写《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并附上相关材料:


1.中介招商类项目:参照本市和所在区出台的招商引资中介引荐人奖励政策的要求提交材料;


2.软性招商类项目:引入本市开展财务结算等证明资料;


3.特定招商类项目:验资报告、相关协议或合同文本、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项目审核。每年第一季度对国企报备的上一年度落地项目进行审核。项目审核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审核意见将作为奖励尺度的重要依据。审核结果由市国资委统一反馈给相关单位。


第十条 奖励申报和兑付程序


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国企招商引资项目,在正式投产或运营后满一个完整年度可申请兑现奖励政策,由市属国有企业于每年6月份向市国资委提出奖励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


2.所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经确认的原件复印件);


3.所引进项目正式投产或运营的证明材料;


4.所引进项目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


奖励金每年集中申报评定一次,由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参与,对市属国有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兑现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基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4号)第十一条“构建国企改革与战略发展基金”的要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设立“市属国有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专注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渠道和资源,将具有核心竞争力以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域外企业和资本引入厦门,该基金通过收益让渡、奖励等激励措施放大基金的招商引资功能和平台作用。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成立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担任,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参与,负责协调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商办,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市属国企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由市国资委向市财政局申请安排。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常态化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制订出台招商引资的推进和鼓励政策,安排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奖励政策的资金预算编制、申报受理和审核兑现,并将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考评成果纳入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金圆集团由市财政局负责);负责牵头研究设立专项基金。


市商务局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工作业务指导、项目审核确认和成果考评。


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审核纳税情况;负责资金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配合市国资委研究设立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招商引资项目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将追缴回已兑付的奖励,并追究有关企业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必要时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与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相关规定冲突的,委管企业可按照其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门或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市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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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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