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经信企业〔2018〕11号 编号:厦法文审〔2018〕4号《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7:36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城执〔2017〕5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附件: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


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互联


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7年12月25日


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执法局 市交通局 市市政园林局 市公安交管局


为引导和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规范管理、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遵守便民利民、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共管共享的基本原则。


二、主体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经营者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应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三、加强源头调控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总量调控机制,总量调控数据由市执法局每年向社会公布。


(二)市执法局根据经营者的规模、服务能力、技术手段、社会信用、违法行为、考核评价等因素,确定经营者投放的优先等级及相应的每年投放比例。经营者应当服从总量调控机制,根据市执法局的要求适时调整投放量及清理存量,并制定可核查的调整方案。


(三)经营者在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内,向市执法局提供企业商事主体信息、相关许可证、运营规范制度、符合规定的运维和管理人员、车辆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本意见出台前已运营的,应在本意见出台后15日内向市执法局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城市发展整体规划,自觉接受市执法局的监督、管理,及时合理调整投放规模、数量和区域。实施投放前10日内,将投放存量、新投放的数量、投放区域和计划报送市执法局。


四、规范企业经营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应按照规定进行商事主体登记。


(二)经营者应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用户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通过技术创新,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三)经营者应加强信息报送,与数字城管平台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全面开放车辆编号、投放数量、运营维护人员名单、信用评价、投诉处理、意见建议等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


(四)经营者投放的车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鼓励使用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具备实时定位功能。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五)经营者应定期对投放的车辆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技术性能正常。经营者应定期对投放的车辆进行技术性能检查,未按规定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使用。


(六)经营者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保障能力,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做好线下服务管理。按照运营人员配比不低于车辆投放数量的千分之五的标准组建运营维护队伍;经营者根据政府提供的配套停车区域,通过技术规范,做好停放的秩序管理工作,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破损车辆。


(七)经营者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维保、调度场地等配套设施,按车辆投放数量与配备仓库面积配比不低三十比一配备仓库,按车辆投放数量与维保人员配比不低千分之一的标准组建维保人员。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和调度管理,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清洁保养,定期对车身上的小广告进行清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安全隐患。


(八)经营者应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建立突发应急处置预案和投诉响应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及时处理投诉。经营者应运用电子地图等先进手段,通过用户手机APP,标注可停放区,提醒引导用户将自行车规范停放方可结算;尤其是重大活动、节假日等特定时段,及时向用户发布政府管控信息。


(九)经营者应提醒用户遵守交通规则、停放秩序,对用户闯红灯、违规载人和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由未满12周岁儿童使用、盗窃、故意毁坏车辆、违规乱停放、逆向行驶、违反交通秩序等行为,记入用户个人信用记录,并采取停止其使用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并对失信人员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五、优化停车区域设置


市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根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规划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技术导则,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方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并指导各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合理设置道路范围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对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优先施划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


六、完善管理机制


(一)市执法局通过数字城管平台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信息系统,与交通、市政、交警等部门实现相关行政管理信息共享;与经营者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对接。


(二)经营者定期向市执法局报送失信用户记录信息;市执法局应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违规惩处信息共享机制,对一年内累计5次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以及在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道、桥梁、涵洞、隧道等处乱停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市执法局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通报各经营者。


(三)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违反本意见的,由各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公开通报和纳入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四)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各部门、经营者建立应急处置及投诉举报响应机制,及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五)经营者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经营者,市执法局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限制其投放。


七、本市暂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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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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