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2017〕633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7〕6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出租收益金征收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益金是指:
(一)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部分土地收益。
(二)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连同建成的房屋原则上应自用(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部分土地收益。
上述房屋与他人合作用于生产经营的,也认定为出租行为。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收益金缴纳义务人。
第四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其各分局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按房屋出租的实际用途确定。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土地收益金按实际用途所对应土地收益
金征收标准的100%计收;限制出租的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按实际用途所对应土地收益金标准的60%计收。
第六条土地收益金的征收标准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颁布执行。
土地收益金标准按照与基准地价水平相匹配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等级和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结合该区域同用途的划拨土地重置价确定。土地收益金标准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各区域等级各土地用途的每月土地收益金标准详见附表一。商业用房的土地收益金标准根据临路状况和楼层设置修正系数,修正系数取值详见附表二。)
第七条土地收益金从租赁行为发生起按月计收,每季度征收一次。租赁行为发生在1~15日的,当月计收;在16日之后的,当月不计收。
在租赁行为或改变土地用途发生后30日内,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所在地的征收单位申报缴纳土地收益金。
因房屋租赁行为终止或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土地收益金缴交范围,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条件变化发生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征收单位申报停缴。经审查确认后,方可停缴土地收益金。逾期不报或审查未通过,征收单位可向其继续征收土地收益金。
第八条属于缴交范围的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按规定按期缴交土地收益金。对超过缴款通知单约定的期限缴纳土地收益金的,每日加收应缴土地收益金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九条土地收益金的征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条土地收益金应全额上缴市财政,征收工作经费纳入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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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土房〔2017〕633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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