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农〔2018〕19号 编号:厦法文审〔2018〕9号《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7:45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农〔2018〕19号编号:厦法文审〔2018〕9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市农业机械监理所:


为做好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


2018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办法实施核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核验,是指购机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购置产品及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核验工作。


第五条购机者购买农机产品后,自愿向所在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并提供: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银行卡(存折),以及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区农机管理部门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购机者及其所购农机产品进行核验。购机者应按照农机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农机产品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核验,如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实。


第七条核验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察看。察看购机者、购置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车架号、购置发票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还应包括牌证信息等材料。


(二)审核。审核购机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区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


(三)采录。对单机补贴总额5000元(含5000元,下同)以上机具和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安装类的产品,可通过拍照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等产品信息。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可直接采用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并通过购机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真实情况。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机者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规范、完整、一致;


(二)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车架号、产品合格证、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三)购机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当年度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规定。


第九条核验人员对购机者所购机具的配置参数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该产品的产销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市农机管理部门,由市农机管理部门发函至该产品原鉴定部门了解情况,或者报告省农机鉴定推广站进行重新测量鉴定。


第十条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做到购机必验,对以下补贴农机产品要重点核验:


(一)单机补贴总额5000元以上的机具;


(二)曾被投诉举报或者出现过违规情况的农机产品;


(三)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安装类设备和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农机产品。


第十一条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农机产品,不予通过核验,购机者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农机产品通过核验后,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在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或农机购置补贴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分批公示补贴受益对象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机管理部门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发放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公示有异议的,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经确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取消补贴资格。


第十五条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单机补贴总额5000元以上和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安装类产品铭牌的图像照片,已办理牌证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以及购机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四)核验单;


(五)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农业局2018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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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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