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农〔2017〕250号《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和强制扑杀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7:51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和强制扑杀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农〔2017〕250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


为加快动物疫病防控,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及时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和强制扑杀补偿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2日



厦门市动物强制免疫


应激死亡和强制扑杀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及时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为6:4。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强制扑杀动物所造成的损失补贴;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引起的免疫应激死亡损失补贴。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三条 强制免疫的重大动物疫病包括: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


强制扑杀的重大动物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病、小反刍兽疫、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等。强制扑杀及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种类需要调整时,由市农业局发文确认。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 动物疫病强制扑杀和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的动物补偿金额按照下述标准计算。


1.猪:出生到个体重5千克(含5千克,下同)的生猪补贴150元/头;5-20千克的生猪补贴350元/头;20-50千克的生猪补贴650元/头;50-75千克的生猪补贴800元/头;75千克以上的生猪,每增加1千克加12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头;能繁母猪1500元/头;成年种猪2500元/头。


2.羊:10千克以下(含10千克)400元/只,10千克以上每增加1千克加30元,最高不超过600元/只。奶羊1600元/只、种羊1600元/只。


3.肉牛:75千克以下(含75千克)2000元/头,75千克以上每增加1千克加20元,最高不超过3700元/头。


4.奶牛:75千克以下(含75千克)5000元/头,成年奶牛7500元/头。


5.禽:禽苗2元/羽,肉鸡15元/羽,肉鸭15元/羽,番鸭20元/羽,蛋鸭20元/羽,蛋鸡20元/羽,鹅30元/羽。


6.马:12000元/匹。


其它动物补偿标准参照执行。养殖成本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联合公布调整方案。在强制扑杀过程中,对承担监测、封锁、消毒、扑杀等处置任务的疫区所在行政区予以无害化处置经费补助,其中家畜按80元/头补助、家禽按5元/羽补助。


第四章 补偿的确认、申请与拨付


第五条 动物扑杀与免疫应激死亡的确认。


发生扑杀疫情时,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到达现场确认扑杀情况;种场或扑杀动物数量较大时,市、区两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到场确认。


发现动物因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后,属地村级动物防检员要在2个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确认死亡情形;发生死亡数量较大时需报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区两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确认。


第六条 补偿经费的申请与拨付。饲养单位(户)和镇(街)兽医人员要及时将经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死亡动物按品种、数量进行清点、核定,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和饲养单位各执一份),向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偿资金。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发放补偿资金,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资金补偿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强制扑杀的动物不予补助:


(一)养殖场(户)不按照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对动物实施主动免疫、不接受免疫监督而发生疫病的。


(二)从疫区调入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无准调证明,不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不接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疫病监督抽检而发生疫病的。


(三)养殖场(户)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不配合实施强制扑杀的。


(四)未使用国家批准的合法的动物疫病免疫疫苗产品,而发生疫情的。


(五)不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规范操作。


(六)未建立免疫档案。


(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疫情认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各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核、监督,防止虚报冒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厦 门 市 农 业 局2017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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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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