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2018〕41号 编号:厦法文备〔2018〕13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安置房装修补偿标准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7:5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安置房装修补偿标准的意见》
厦国土房〔2018〕41号编号:厦法文备〔2018〕13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征收,合理确定安置房装修补偿标准,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意见:
一、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已发布房屋拆迁通告或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1月26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18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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