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发改收费〔2017〕869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学生公寓收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8:03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学生公寓收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发改收费〔2017〕869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相关学校:


为规范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简化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定价,参照《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7〕567号),制定《厦门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生公寓收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2017年12月4日


厦门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普通中学学生公寓收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生公寓收费分类管理,减少定价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境内公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建造的学生公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建造的供有关公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房间成套、设备齐全、配套管理服务及安全保卫等制度完善的学生住宿区。


学生公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每套间学生公寓人均建筑面积包括寝室、洗漱间、卫生间、阳台以及走道和公共服务用房分摊面积。非学生公寓的公共服务用房不得计入人均建筑面积。


(二)学生公寓应独立成套,内设有寝室、洗漱间、卫生间、单独阳台。洗漱间内应设有洗脸台、淋浴设备并有热水供应,阳台或洗漱间内应设有洗衣池。


(三)每套寝室内必须按人均配有组合家具(包括床架、衣柜、书架、电脑桌、椅子等),安装照明设备、电话、电脑线路、电风扇。


(四)学生公寓走廊和室内地面应铺耐磨地砖(水磨石);卫生间、洗漱间地面铺防滑地砖,内墙贴瓷砖;门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


(五)学生公寓楼应设有相应的公共服务用房,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活动室、洗衣房、开水房和水电表间。


(六)学生公寓楼必须有健全的门卫、卫生、服务、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同时必须将有关制度悬挂于醒目位置,接受监督。


第四条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厦门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学生公寓分档收费标准》。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学校所建公寓具体条件,由学校对照分档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不能高于公布的同档次收费标准,同档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考虑到研究生进行学习、研究的实际需要,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按照自愿原则,对安排研究生入住的学生公寓,可根据核定的标准按套收取住宿费。


第五条 各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前1个月前,将需调整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市发改委收费公示平台登记,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校园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学校网站等方式,公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依据,标明该公寓楼号和具体设施条件。凡上述时间未予报备 ,本学年学生公寓收费按原来标准执行。


第六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内包括房租、定额水电费、家具折旧、卫生清理、安全保卫、校内局域网使用费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等费用。


学校按核定的公寓住宿费标准收取费用,除超额水电费之外,学校不得对学生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定额水电按每人每月5度电、2吨水计算,对超出定额水电部分,学校可按超出部分实际费额对学生收取费用。


第七条 学校收取公寓住宿费不以营利为目的。公寓住宿费收入应专款专用,用于偿还公寓建设贷款资金或支付租赁费用,支付公寓管理必要的成本费用,维护和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


第八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寓的管理。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时必须向社会公布学生住宿条件和收费具体标准。


第九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假期居住在自身公寓内的,学校不得另行收费。


第十条 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落实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政策,学校原则上应按贫困学生的比例留足普通宿舍,对于贫困学生要求入住普通宿舍而被安排入住公寓的,学校应安排一定的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寓住宿进行减免或补助。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住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住未满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住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住超过一个学期的,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住宿费不予清退。


(六)学生退款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法加强对学生公寓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学生公寓收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8日起执行。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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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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