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规〔2017〕187号《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开出让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通知》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开出让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通知》
厦规〔2017〕187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法【2010】151号)、《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等文件的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开出让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后变更规划条件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出让用地规划条件的标准
公开出让用地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限制性和建议性三类。
二、关于规划条件变更的程序
(一)强制性规划条件变更
土地公开出让后,受让人(竞得人)不得申请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
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可按下列程序变更规划条件:
1、由市规划委发函征求受让人规划条件变更意见。如受让人不同意变更,则按退地程序处理;
2、规划条件变更在征得受让人同意后,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国土房产局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在市规划委和市国土房产局网站上公示10天;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规划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委核发规划条件变更决定书给受让人;
5、受让宗地如涉及用地四至、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含宗地内不同用途建筑面积之间调剂、委托代建公建配套调整)四项规划指标变更,受让人需与市国土房产局签订宗地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对相关规划指标进行重新约定;除上述四项规划指标外,涉及其余规划指标变更的项目,受让人无需与市国土房产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
(二)限制性、建议性规划条件变更
限制性、建议性规划条件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确需变更限制性、建议性规划条件的,可按下列程序变更规划条件:
1、受让人将申请报告、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属地原则报送属地规划分局;
2、由市规划委组织专家对限制性规划条件变更进行技术论证;对建议性规划条件变更进行审查。
3、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市规划委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发送至市国土房产局及市建设局进行审查,市国土房产局及市建设局对变更规划条件审查并将意见反馈市规划委;
4、市规划委收到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审议同意意见后,在市规划委网站上公示10天;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规划委核发规划条件变更决定书给受让人。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国土房产局
2017年11月10日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1月10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