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高管〔2018〕71号《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高管〔2018〕71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为加快推进智能制造发展,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对《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厦高管〔2017〕209号)若干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将第四条第2点修改为:“对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未获得市级政策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高新区可按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10%予以支持,设备补助可按项目进度申请兑现。”
二、取消第四条第3点:“ 单个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项目获得市、区两级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制。新增内容为:“每年设备投资额超过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以“一企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取消第十二条:“企业当年度获得的扶持资金金额不得高于该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的高新区区级留成部分。”的限制。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厦委发〔2015〕11号)、《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厦经信产业〔2016〕397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加快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制造业转型升级,特制定若干措施。
第二条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和税务关系均归属在高新区,当年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工业企业,其所申请项目均须经高新区备案。
第三条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不少于1.5亿元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园区企业推进智能制造。
第二章 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第四条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1.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政策支持的项目,可按照市、区两级的补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设备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足。
2.对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未获得市级政策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高新区可按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10%予以支持,设备补助可按项目进度申请兑现。
3.对每年设备投资超过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以“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支持银行贷款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的项目,可按照不超过新购设备技术改造类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且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单家企业每年项目贷款贴息累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支持融资租赁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实施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的项目,可按照不超过租赁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助,且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设备融资租赁本金的4%(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家企业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示范引领。
对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智能制造相关奖励的企业,可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属于国家级且具有示范性意义的,可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2)属于省市级且具有示范性意义的,可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3)同一企业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用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差额。
第三章 配套支持
第八条支持企业无尘车间建造。
对建造无尘车间投入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无尘车间的洁净等级,对千级、百级及以上等级的无尘室,可给予造价20% 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第九条支持企业货梯改造。
鼓励园区企业为提高货物运输效率,对投资新建、续建或改建的单幢厂房实施货梯改造。当厂房建筑面积达到5千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内且层数达到4层以上,对新增货梯且未获得市级货梯补助的企业,可按购买货梯实际金额的3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支持企业首台(套)推广。
1.支持企业研发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推广应用,对属于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的,分别可按当年度获得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2.对高新区其它企业首购区内企业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可按照购买合同价格的10%一次性给予区内买方企业补贴,单家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园区企业,可按当年度获得市级的保费资助金额的100%予以配套扶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向智能制造或技术改造(以下简称“项目”)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购买服务,并为实施项目提供前期经费补助,项目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须经高新区备案,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企业购买服务实际总价的30%,限额如下:
(1)备案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小于5000万元的,补助限额不超过20万元。
(2)备案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小于1亿元的,补助限额不超过30万元。
(3)备案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补助限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若本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包含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级或与各区共同承担的政策)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获得高新区“一企一议”支持的项目,协议期内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十三条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取消其五年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的申请资格并向厦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其不良信用记录。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厦高管〔2017〕20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规定项下的政策适用是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不同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单方决定的,有关优惠与奖励政策的赋予与发放由高新区管委会独立判断和全权决定。本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保留政策根据需要调整的权利。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8年5月21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