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规〔2018〕65号《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在规划管理中实施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5:06:13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在规划管理中实施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



厦规〔2018〕65号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居住生活日照环境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从2008年11月15日开始在规划管理中试行开展建筑物日照分析审查,多年来实施效果良好。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日照分析工作,决定对本市建筑物日照分析相关要求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照分析对象


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物以及可能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日照分析范围


(一)上述建设项目均须进行日照分析,但属于以下情况的除外: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中已明确不进行日照分析的。


2、2008年11月15日之前已通过“招拍挂”程序向社会公开出让条件的。


3、2008年11月15日之前已取得用地红线并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通知书且经确认仍有效的,且按原批复实施的。


4、2008年11月15日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通知书的建设项目申请方案变更调整,但未对日照产生影响的。


(二)不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按《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三、日照分析管理规则


编制单位编制日照分析报告请按《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进行编制。对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成果实施抽查机制,抽查比例为90%以上。


四、日照分析报件时间、承诺时限及抽查流程


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需提供《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抽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日照分析报告》的抽查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联。抽查流程详见附件1。


五、抽查内容


(一)复核日照分析报告是否依据《厦门建筑工程日照分析管理规则》编制。


(二)检查日照分析模型的齐全、准确性。


(三)校核电子文档、报建稿及纸质文本一致性。


(四)勘察周边现状、已批在建、已批待建情况,确认日照分析报告是否对周边情况考虑周全及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情况。


(五)需重新计算分析,以核实日照分析报告计算结果是否真实有效。


(六)针对负面清单外执行承诺制项目,需核实承诺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六、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成果抽查所需材料


(一)日照分析报告(纸质2份,word格式1份;)及日照分析计算总图模型及日照分析成果(DWG格式一份)。


(二)日照分析报告所涉及的原始资料(包含相应的电子文档DWG格式),具体包括:


1.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一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势数字地形图。(1份)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详细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标高和建筑总高等)。(2份)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立面图(视具体情况是否提供,必要时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1份)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1份)


5.纳入分析范围的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如现状照片,周边情况说明、拆迁证明等。(1份)


七、相关注意事项


(一)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日照分析单位应对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编制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建设项目在进行日照分析报告抽查时,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厦门市城乡规划中介服务“黑名单”管理办法》,进行市场主体信用采集。


八、本通知自2018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抽查流程图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3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规〔2018〕65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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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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