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联〔2018〕6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5:06:16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厦环联〔2018〕6号





为加强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及环保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和《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将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重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


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纯电动车除外),实行环保前置审核。经审核,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由市环保部门当场出具机动车环保审核单。无机动车环保审核单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申请。


三、由外地转入的二手车(纯电动车除外),须在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并经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检验符合我市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当场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单;经检验不符合我市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当场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报告单。一辆车只检验一次,不得重复检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单受理转入申请;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报告单办理转入退办手续。


禁止黄标车转入。


四、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向消费者告知本通告内容及所销售机动车的排放标准信息。


五、售出的机动车经审核不符合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且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对于符合退税规定的,由市国家税务局予以办理退税。


六、属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用高排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通告》(厦府〔2013〕254号)中规定的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外地牌照机动车,不得在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申请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告》(厦环联〔2016〕3号)同时作废。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8年5月8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8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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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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