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农〔2018〕110号《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露地蔬菜种植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5:06:17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露地蔬菜种植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厦农〔2018〕110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及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印发2017年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17〕60号)相关要求,扩大我市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降低蔬菜生产风险,促进我市设施蔬菜产业稳定发展,决定在我市开展露地蔬菜种植保险工作。对参加露地蔬菜种植保险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财政给予60%保费补贴,市、区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补贴资金由各区农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财政局和农业局上报申请。每年12月30日前,各区应总结保险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区农业、财政部门联文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投保数量、保费规模、存在问题及相应的意见建议等。市级补助资金根据各区保险开展情况进行预算,并提前下达,每年结算一次,由区农业部门每半年与保险公司结算一次。


鉴于我市农业整体规模较小,风险不易分散的实际情况和多年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开展我市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经验,经市政府同意,我市露地蔬菜种植保险由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承保,合作时间暂定三年(2018-2020年),三年后将对承保公司及保险费率等重新评估。


现将《厦门市露地蔬菜种植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加强组织领导工作,认真推进落实,加大政策宣传,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2018年5月24日



厦门市露地蔬菜种植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一、保险标的


投保条件: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的蔬菜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或以乡镇、村委会为单位联户投保;蔬菜种植规模在10亩以上,采用的品种在当地种植一年以上;露地蔬菜栽培在20天以上。具备以上条件的均可投保。符合条件的露地蔬菜应全部投保,不能选择性投保。


保险标的:符合投保条件的规模露地种植蔬菜。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自然灾害所造成保险标的损毁;


2.泥石流、山体滑坡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火灾、雷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造成保险标的损毁;


人为破坏或人为有意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保险责任。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从定植开始到收获结束为止,或事先约定期限。可选择冬春季(11月1日-翌年5月31日)、夏秋季(6月1日-10月31日)或全年投保。


四、保险金额、参考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遵循“市场运作、自主自愿、保障适度、保额分项、合理定价、赔付分类”的原则,参考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种子种苗、肥料、基质、农药、灌溉、机耕、管理等蔬菜种植直接物化成本来确认实际保额。具体如下: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 (万元/亩)

保险费率(%)

保费(元/亩)

全年

冬春季

夏秋季

露地果菜类蔬菜

0.1-0.3

6

4

8

40-240

露地非果菜类蔬菜

0.03-0.15

12-120


果菜类蔬菜包括茄果类、菜用瓜类、果用瓜类、豆类等蔬菜。非果菜类蔬菜包括绿叶菜类、白菜类、甘蓝类、芥菜类、根茎类、葱蒜类、水生菜类、薯芋类等蔬菜。胡萝卜、樱桃番茄等特殊高投入蔬菜作物可由承保公司及投保主体双自愿约定保额,每亩保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投保人可在以上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与承保公司协商确定具体保险金额。


五、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各分项保险标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各自对应的保险金额。


2.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如果保单未到期且被保险人同意增保的,可在赔款后做好增保手续。原保险项目不变,增加受损新添置项目部分,按短期费率投保,保险金额恢复到原保险金额。增保后与原保险期限同时到期。


4.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但查勘不得超过三次。


5.对于分批收获的蔬菜,在计算赔款时扣除已收获的部分。


6.如保险双方无法就理赔结果达成一致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损失程度。


(二)露地蔬菜损失赔偿标准


1.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露地蔬菜作物失去商品价值,不能恢复生长,保险人按照保险蔬菜不同生长期所对应的赔偿比例、损失程度及受损面积,按下表规定种类,计算赔偿。

种类

生长阶段

赔偿标准

全部损失最高赔偿限额

部分损失

果菜类蔬菜

开花坐果前

有效保险金额×60%

最高赔偿限额×损失率

坐果后采摘前

有效保险金额×100%

已开始采摘后

有效保险金额×(1-已采摘量/全部采摘量)

非果菜类蔬菜

定植成活后10日内

有效保险金额×60%

10日后到采摘前

有效保险金额×100%

已开始采摘后

有效保险金额×(1-已采摘量/全部采摘量)


赔偿金额=每亩每批次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或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数量(或单位面积当地平均正常产量)


2.种植的蔬菜作物灾害赔偿的相对免赔率为10%,受灾损失低于10%时不予定损理赔。


3.保险蔬菜的平均正常产量根据当地前三年蔬菜的平均实际产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保险蔬菜作物赔款时,已采摘部分的比例应相应扣除。多种作物混种的,赔偿金额要按照作物种类、生长阶段、损失程度分表计算。


种植的蔬菜作物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茎、叶、生长点、果实不同程度受损,在最高赔偿限额的50%内赔付;叶片受损、程度轻微,在最高赔偿限额的30%内赔付。


厦门市农业局2018年5月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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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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