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城建〔2018〕11号《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全过程管控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全过程管控的通知》
厦建城建〔2018〕1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75号),按照市领导关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专题会议部署要求,对照职责职能,现就加强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全过程管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绵城市项目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一是规划部门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海绵相关指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任务时,应将项目海绵设计的有关内容在设计合同中约定。
二是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海绵设计。并与项目周边已建成的海绵城市项目相结合,形成协同合作、组织有序的城市海绵系统,海绵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应纳入联合技术指导环节,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注明海绵城市设计方案以市海绵办出具的意见为准。
三是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将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海绵城市规划控制指标、市海绵办出具的指导意见、海绵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及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审查要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排水组织、竖向设计和设施单体的合理性,对于不符合控制指标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关于海绵城市项目质量监督
一是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DB3502/Z5010-2016)制定施工组织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组织实施, 各相关参建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海绵工程材料进行见证抽样检验。
二是监理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材料技术标准》(DB3502/Z5011-2016)制定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审批并组织实施。对涉及海绵工程的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海绵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进行旁站监理。
三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对海绵建筑工程材料进行严格检测,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是各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是否按图施工、监理实施“双随机”监督抽查。
三、关于海绵城市项目竣工验收
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进行海绵工程专项验收。
二是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综合验收结论”中,注明海绵工程验收结论。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水利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厦门市建设局2018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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