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农〔2018〕8号《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扶持智慧农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5:06:25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扶持智慧农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



厦农〔2018〕8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


为加快我市智慧农业建设发展步伐,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支持电商平台发展


鼓励能带动本地农产品销售的电商平台建设,对带动本地可溯源合作社或家庭农场10家(含)以上的新建各类电商平台(含具有交易、支付功能的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经营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二、减轻物流费用负担


支持区级(含)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种植面积30亩(含)以上的农业企业降低我市本地生产可溯源农产品网上销售物流成本,按快递费用20%予以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智能化直销设施推广


鼓励区级(含)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种植面积30亩(含)以上的农业企业在社区及其他场所设置具有互联网支付功能的智能化无人销售设施直销我市本地生产可溯源农产品。自行购置设备的,每套(台)经营满1年后,一次性按设备投入的40%予以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向设备生产厂家租赁设备的,每套(台)经营满1年后,一次性予以2000元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支持网络品牌农产品上网营销


鼓励加大网络品牌农产品的投入和建设力度,支持农业经营主体依托自身品牌在天猫、淘宝、京东以及苏宁易购等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我市本地生产可溯源农产品网络销售旗舰店,经营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补助。


五、支持物联网技术应用推广


在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政策允许的用地范围内,选择具有发展潜力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物联网技术等智能化设施建设(含升级改造),并按物联网设施及服务的采购费30%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本措施涉及的财政资金支持均采取“事后补助”形式,市、区按6 : 4比例分担。


本措施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1月9日



厦门市农业局2018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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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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