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港〔2018〕167号《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港航生产经营人“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5:06:35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港航生产经营人“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港〔2018〕167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厦门港实际,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印发的《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港航生产经营人“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厦港〔2017〕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港航生产经营人“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18年7月4日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港航生产经营人


“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厦门港港航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港航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2017〕3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厦府〔2015〕 354号)、《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厦委办发〔2017〕11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开展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委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厦发改法规〔2017〕8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厦门港港航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港航生产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是指厦门港口管理局对经营人从事港航生产经营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奖惩等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港航生产经营人是指在厦门港口管理局所管辖区域内注册并经许可的港口生产经营人、船舶服务业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在厦门港口管理局所管辖区域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具有经营资质的水运工程建设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人信用管理按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水运工程建设经营人按《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并结合本规定鼓励守信经营人,惩戒失信经营人。


第三条 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经营人相关信用信息包括经营人基本情况信息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


第六条 经营人基本情况信息包括经营人的名称、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的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取得的行政许可、资质情况或执业注册情况、行政机关依法对经营人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以及监管机构依法可以记录的其他身份或资质、资格信息。其中,行政许可信息应至少包括许可实施主体、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人证件号及名称、受理时间、办结时间、办结结果描述、许可证号(或许可决定书文号)等内容。


第七条 经营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包括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息报送等方面信息:


(一)安全生产:违反港航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经营行为: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经营的。


(三)服务质量:发生经查实的服务质量事件、服务不规范、有责投诉、被曝光的。


(四)信息报送:未按规定报送企业信用资料等信息的。


(五)加分项目:经营行为表现突出,获得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港航生产经营人信用评分标准》。


第八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港航企业经营人信用档案,归集经营人相关信用信息,并负责信用档案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经营人应当配合厦门港口管理局建立本企业信用档案,按照本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信用档案具体式样可参见附件2:《港航生产经营人信用档案式样》。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 经营人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周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评级结果作为港航生产经营 “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划分依据。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扣分制,基准分为100分,按照《港航生产经营人信用评分标准》进行失信行为累计扣分,每个扣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扣分,扣分不封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布的被工商、税务、海关、环保等相关单位列为 “失信黑名单”经营人,将额外扣10分。


第十二条 经营人信用等级由负责建立经营人信用档案的监管机构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C级和D级。


(一)得分为95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二)得分在80分-94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三)得分在70分-79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四)得分在60分-69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


(五)得分为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


第四章 “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划分标准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根据经营人信用评级结果划分“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及相关资质的企业,继续从事港口经营相关业务,属于无证经营,直接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资格参与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评定)。


(一)信用等级为AA级直接纳入“守信红名单”。


(二)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经营人,既不纳入“守信红名单”,也不纳入“失信黑名单”。


(三)信用等级为C级的经营人,将被纳入“信用重点监测对象名单”,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信用重点监测对象名单”,有效期为一年。对于C级的经营人,厦门港口管理局在产生失信记录1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人失信行为、扣分情况、救济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给予警示,并督促其整改。


(四)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营人直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失信黑名单”有效期为三年。


(五)经营人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直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四条 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记为D级,纳入“失信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三人以上)的。


(二)经营人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经营资质要求,且整改不到位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四)由于经营人原因,发生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或者重特大财产损失,影响恶劣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整改的。


(六)发生相关责任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阻止或妨碍事故调查,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当年新取得经营许可或者转入本辖区的经营人,按照本规定进行记分,当年暂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经营人同时参与多项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分,评定不同业务类别的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经营人可以根据厦门港口管理局网站公布流程报送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及加分项资料。每年12月31日前,厦门港口管理局对信用信息进行核实,按照标准评定,形成初评结果。


第十八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将书面通知拟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经营人。经营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厦门港口管理局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统一受理申诉,相关监管机构负责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每年1月31日前,厦门港口管理局将上一年度本行业内经营人信用等级和“红黑名单”在厦门港口管理局官网(http://port.xm.gov.cn/)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红黑名单”将进行动态管理。“守信红名单”中的经营人在公示期间出现失信行为,经评审,立即撤出“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中的经营人及时整改后,可以通过港航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向厦门港口管理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撤出“失信黑名单”。


第五章 “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奖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列入“守信红名单”激励对象和“失信黑名单”惩戒对象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经营人信用评级结果信息;


(二)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三)刑事处罚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备案、行政给付、行政告知承诺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


(五)党政机关、群团机关、社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批准后公开的信用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


(六)依法依规可作为“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将加强对守信经营人的奖励和激励,对失信经营人的惩戒和监管,在有关工作中参考信用评级、深化“红黑名单”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守信激励


(一)厦门港口管理局在局网站开辟专栏,张榜公布“守信红名单”经营人,并在“信用厦门”网站(http://www.creditxm.gov.cn)给予公示,同时在《厦门日报》专版公布,并颁发年度守信经营人证书。


(二)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表彰中,将信用等级作为重要参考,优先考虑“守信红名单”经营人。


(三)在实施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财政资金扶持等各类配套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经营人,加大扶持力度。


(四)鼓励各行业协会将“守信红名单”经营人树立为行业品牌和典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优先推荐“守信红名单”经营人参与市场交易。


第二十五条 失信惩戒


(一)厦门港口管理局在局网站公布“失信黑名单”经营人,并在“信用厦门”网站(http://www.creditxm.gov.cn)给予公示,同时在《厦门日报》公布。


(二)将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经营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除了进行常规双随机抽查之外,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三)取消“失信黑名单”经营人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资格,将失信信息及时与银行等金融部门共享,作为银行对企业融资授信的参考。


(四)联合相关部门或机构对 “失信黑名单”经营人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五)在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表彰中,对“失信黑名单”经营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港航生产经营人信用评分标准》


2.《港航生产经营人信用档案式样》


厦门港口管理局办公室2018年7月4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港〔2018〕167号附件1.rar
厦港〔2018〕167号附件2.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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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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