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农〔2018〕159号《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5:06:38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农〔2018〕159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思明区、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为了规范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保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


2018年8月8日



厦门市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保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系指我市根据国家、省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由农业农村部指定企业生产的疫苗,以下简称强制免疫疫苗。


第三条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和强制免疫工作的监督;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实施疫苗采购,采购数量根据各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强制免疫疫苗需求量确定。


第四条分发和领取管理


(一)强制免疫疫苗的分发工作实行市-区-镇(街)-村(规模场)四级逐级分发和按实际需要领取制度。


(二)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向区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分发强制免疫疫苗;区级动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的领取和分发工作;镇(街)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的领取和发放工作。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在每个季度末,将下一个季度强制免疫疫苗所需计划数量上报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需要临时增补的,应提前1个月逐级上报至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


(三)市-区-镇(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分发和领取管理,建立台账制度,做好进出库登记。出入库信息同步录入动物疫病防控信息化管理系统。台账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5年。


(四)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领取的强制免疫疫苗必须在本辖区内使用。因防控工作需要,需市内跨区调剂的,经市农业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种猪场、种禽场所用强制免疫疫苗由区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实际需求量负责发放与登记;商品规模场所用疫苗由镇(街)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发放与登记;散养户所用疫苗由村级防检员或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部门向镇(街)畜牧兽医部门领取并负责实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五条储存和运输管理


(一)市、区和镇(街)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应配备与强制免疫疫苗储存条件相适应的场所和冷藏冷冻设施。


(二)强制免疫疫苗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


(三)强制免疫疫苗入库时,必须逐批核对包装、标签、说明书、规格、型号、批号、批签发检验报告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验收合格后,根据疫苗对温湿度的要求分库、分批存放,并记录疫苗相关信息。


(四)疫苗储存时,应当定期对储存设施或设备的运行状态、储存的环境条件进行监控,并做好记录。


(五)疫苗出库时,应认真核对领用单位和疫苗生产厂家、品种、数量等信息,按照先进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发放,并做好出库记录。


(六)疫苗运输的容器必须密封,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要求,并采取适宜的保温措施,以保证疫苗的质量。


(七)市、区和镇(街)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疫苗的出入库情况进行一次核对。


(八)区级和镇(街)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强制免疫疫苗质量跟踪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强制免疫疫苗供应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储备、调拨及报废处理


(一)市、区两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强制免疫疫苗储备制度,市级按辖区内相应存栏畜禽紧急免疫一次所需疫苗总量的6%储备,区级按辖区内相应存栏畜禽紧急免疫一次所需疫苗总量的2%储备,以满足应急防控工作需要。


(二)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时,要根据疫情的轻重缓急,及时将强制免疫疫苗发放至需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平均分配和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


(三)储备用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应经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出或挪用储备疫苗。


(四)储备用强制免疫疫苗调拨时,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实调拨审批结果或调拨文件,对疫苗的名称、数量等进行确认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及时做好登记。


(五)储备疫苗超过使用有效期、非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坏以及国家公布淘汰或禁用的,由仓库管理人员提出申请,报疫苗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范程序作报废处置。


(六)对已批准作报废处置的强制免疫疫苗,应及时做好销账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自购疫苗的管理


(一)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或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采购自用的强制免疫疫苗可以向农业部批准生产销售的疫苗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授权代理的经销商进行采购:


1.具有兽医技术人员。


2.具有相应面积的疫苗储藏室。有相应的冰箱、冰柜、运输保温箱等疫苗保藏条件等。


3.具有疫苗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记录等管理制度。


(二)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养殖场应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三)养殖场自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用于本养殖场饲养的畜禽的防疫,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活动。


(四)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自购疫苗经费补助按照《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的通知》执行。未申报“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所需的费用由养殖场自行承担。


第八条资金管理和预算编制


(一)强制免疫疫苗配套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二)区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7月份编制预算时将下一年度强制免疫疫苗需求量上报市级动病疫病预防控制部门,市级动病疫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各区上报的疫苗需求量编制下一年度疫苗采购计划及市级财政应配套的资金预算。当年疫苗需求量需要调整的,应在7月份之前向市级动病疫病预防控制部门书面上报调整情况。强制免疫疫苗需求量预算计划应同步录入动物疫病防控信息化管理系统。


(三)区级强制免疫疫苗资金预算执行单位应根据本辖区疫苗领用数量,每半年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一次资金结算。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厦门市国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厦农〔2008〕70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农业局2018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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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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