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交管〔2018〕1号《厦门市公安交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人违规过马路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免予处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公安交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人违规过马路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免予处罚办法〉的通知》
厦公交管〔2018〕1号
各室、所、中心、大队,各相关分局交警大队,机场分局第三大队:
为倡导社会文明,治理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等不文明交通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行人违规过马路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免予处罚办法》,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行人违规过马路接受交通安全教育
免予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倡导社会文明,治理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等不文明交通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持交通秩序30分钟后,免于处罚。
违法行为人在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时主动作为、认真负责的,经执勤交通警察同意,可以提前结束,但不得少于15分钟。
第三条 交通警察安排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行人协助维持交通秩序,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指出违法行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通过核查身份证件、现场询问等方式调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三)询问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并协助维持交通秩序;
(四)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五)确定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的时间;
(六)对当事人进行安全防护常识教育,并提供反光背心、太阳帽等必要的防护装备;
(七)安排当事人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的具体工作,并监督执行;
(八)协助维持交通秩序工作结束后,收回防护装备,制作《行人交通安全教育记录》,由当事人和执勤交通警察签名后存档。
《行人交通安全教育记录》应载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种类、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情况、接受安全防护常识教育情况、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的起止时间。
第四条 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行人在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时,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现场监督下协助指挥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交通警察应当保障协助维持交通秩序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安排其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工作。
第五条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处罚:
(一)不承认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或故意逃避查纠的;
(三)拒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
(四)不愿意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或者在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时拒不服从合理安排的;
(五)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的;
(六)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
(七)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六条 交通警察(含依法受委托的公安机关所属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在道路上依法查纠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按规定穿着制式警服,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配备必要的交通执勤装备,使用规范的执勤执法用语。
发现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或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固定证据,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通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二)在人行横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三)在有设置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不从上述设施通行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六)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人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持交通秩序后,免予处罚。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室2018年7月31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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