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质监〔2018〕38号《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质量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质量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质监〔2018〕38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质量提升,增强行政相对人守法经营的诚信意识,进一步推进我市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厦府〔2015〕354号)等文件有关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信息查询与使用的精神,以及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要求,现就我局推行质量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关于质量信用承诺
1.本通知所称质量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诚实守信原则和质监部门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需要履行的质量责任和有关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2.质量信用承诺的对象,主要是向质监部门申请各类专项资金、评优评奖、行政许可或其他申报事项的行政相对人。
3.质量信用承诺按以下程序实施:
(1)告知。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的质监部门,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质监行政许可、各类专项资金、评优评奖或其他申报事项时,根据不同事项办理程序,通过门户网站挂载、文件通知、格式文本等形式,告知需承诺的内容和公示要求。
(2)承诺。行政相对人自主作出质量信用承诺,在提交正式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
(3)归集。行政相对人获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后,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的质监部门应记录其信用承诺情况,建立相应档案、登记台账,并及时录入有关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纳入行政相对人质量信用记录。
(4)公示。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的质监部门应将行政相对人的质量信用承诺记录与其对应的申报事项生成的质量信用信息,一并通过门户网站、“信用厦门”网等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4.质监部门不得将是否作出信用承诺作为申请受理和决定的前置条件。获得许可或审批的行政相对人未作出质量信用承诺的,由作出决定的质监部门将未作出信用承诺的说明与其审批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
5.同一行政相对人申请多个质监行政许可事项,在已作出过质量信用承诺对应的许可事项有效期内,原则上可以通用。
6.作出质量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7.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信用承诺。
二、关于信用审查与应用
1.本通知所称信用审查,是指质监部门经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厦门”网或质监部门建设的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查询行政相对人在质量或其他领域的信用状况,获取其相关公共信用信息。
2.质监部门有关处室和单位在审批分配各类专项资金、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评优评奖等活动前,应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落实有关质量信用监管措施和实施跨部门联动监管。在实施稽查执法、监督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也应加强信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3.质监部门有关处室和单位依据信用审查结果实施有关激励或惩戒措施的,要做好记录、建立台账,并及时通过有关联合奖惩系统平台或向相关部门(单位)反馈实施激励或惩戒情况。
4.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后续出现动态调整的,质监部门有关处室和单位要及时跟进调整对其的激励或惩戒措施。
5.开展失信被执行人信用审查并实施有关联合信用惩戒措施的,按照《开展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工作实施方案》(厦质〔2017〕7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1.高度重视,强化组织。推行质量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是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处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管理责任机制,明确责任人,统一按照附件表格要求记录好本通知有关事项(含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2.加强宣传,主动引导。各处室、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质量信用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相关知识,引导企业深刻认识加强企业质量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积极实行质量信用承诺,自觉守信践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3.加强督促,考核推进。市里已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实施信用审查与应用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各处室、各单位要切实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制度规范运行。市局将结合有关信用工作落实,适时检查并通报存在问题,有序推进两项制度的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
制度实施情况记录表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3月7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8年3月7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质监〔2018〕38号 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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