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渔〔2018〕70号《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
厦海渔〔2018〕70号
为确保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海洋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业部通告﹝2018﹞1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2018〕48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实施201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8﹞5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时间、区域、对象
㈠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㈡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张网、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
㈢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拖网、杂渔具和围网(围缯)作业。
㈣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㈤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㈥“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31′37.40″E,23°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50′43″E,21°54′15″N)连线。
二、休渔要求
㈠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委托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监管。
㈡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
㈢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㈣伏休期间原则上不予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
㈤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㈥伏季休渔期间,除农业部批准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审批伏休渔船被租用进行科研、资源调查等各类项目活动。
三、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举报电话
欢迎群众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行为和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92—2198110(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592-2094780(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0592-7889700(翔安区渔政站)。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4月20日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2018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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