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粮行〔2018〕30号《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5:06:46

《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粮行〔2018〕30号





各粮食分局、所属事业单位、各相关粮食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31号)和《厦门市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为加强我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保障粮食应急采购、仓储配送和粮油应急加工、供应需要,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粮食局


2018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31号)和《厦门市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结合厦门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需要,为切实做好本市应急定点供应粮店、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重点粮油商贸企业和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四类粮食经营主体(以下统称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完善我市粮油应急筹措、应急加工与仓储配送、零售网点建设,确保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的认定实行经营主体自愿申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以下基本条件开展现场审核,并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和福建省粮食局关于“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等有关粮食应急网络建设要求,结合我市整体布局实际需要综合考虑,选择认定。


(一)应急定点供应粮店基本条件与要求


应急定点供应粮店的认定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放心粮油示范店”、军粮供应网点和骨干粮店优先考虑。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粮油专卖店或设立粮油销售区的超市,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没有被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生产经营正常,连续经营3年以上。


2.粮油食品经营店(含连锁超市)的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经营基本品类较为齐全的成品粮油及其制品;粮油专卖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营业场所产权自有或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申报日起12个月),营业场所周边环境卫生良好、交通便利。


4.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符合规范的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本店或其连锁配送总部能按法规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防范有毒、有害或假冒伪劣粮油入场销售;商品质量保证、计量准确、价格合理,诚信经营,服务承诺落实;接受粮食等有关部门质量卫生监测抽检,近3年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5.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政府应急工作安排,承担粮油应急供应任务。


6.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遵从政府法令执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二)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基本条件与要求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粮食加工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没有被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取得财政资金补助(奖励)无不良记录。


2.按不同产品类别,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100吨以上(含,下同)、以糙米为原料的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糙米能力80吨以上;小麦粉加工企业日处理小麦能力200吨以上;食用植物油精炼日处理毛油能力200吨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近3年连续开工生产且产品有一定销路。厂内原粮或成品仓容量合计不低于1000吨。


3.厂房、仓库自有或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申报日起36个月),营业场所周边环境卫生良好、交通便利。


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较好的加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检化验条件;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掺杂使假,不超标使用添加剂,杜绝变质、有毒、有害的产品出厂;企业信誉度高,近3年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5.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政府应急工作安排,承担粮油应急加工任务。


6.依规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商品流通、产业经济、仓储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遵从政府法令执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三)重点粮油商贸企业基本条件与要求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主营粮油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没有被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取得财政资金补助(奖励)无不良记录。


2.生产经营正常,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近3年平均年粮油购进量3万吨以上(以企业向市粮食局提交的粮油商品流通统计报表为准)。企业信誉度高,近3年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3.原则上要求已获得本市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粮油进口经营企业还应为上一年度已获得粮油进口配额的企业。


4.在本市拥有占有产权的办公场所,或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申报日起24个月)。


5.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政府应急工作安排,承担粮油应急采购任务。


6.依规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商品流通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遵从政府法令执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四)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基本条件与要求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粮油经营和仓储运输为主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正常,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没有被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取得财政资金补助(奖励)无不良记录。


2.企业库区内粮食仓容量(以小麦计)或食用植物油罐容量1万吨以上,产权自有或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申报日起36个月)。库区周边环境卫生良好、交通便利。


3.原则上要求库区道路具备40英尺标准集装箱车辆进出装卸条件(食用植物油仓储企业除外)、实现物流RFID管理、自有配备5部以上货运车辆。


4.粮库建设与管理应基本符合《粮库建设标准》(建标172—2016)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2013)的有关要求,具有与收储的粮食品种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验收能力及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配备足够的专职粮油保管人员。


5.参照《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和《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做好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不掺杂使假,不产生储运环节粮油污染,杜绝变质、有毒、有害的粮油进出库,近3年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粮油储存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6.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政府应急工作安排,承担粮油应急仓储配送任务。


7.依规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商品流通、仓储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遵从政府法令执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二、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程序与申报材料


(一)认定程序: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不同申报类型的基本条件与要求进行现场审核,查询信用信息与电子证照信息,综合考虑全市粮食应急采购、加工、配送供应的总体规划需要、区域人口数量、辐射范围等因素,从各区申报单位中审核确定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初步名单(因粮食应急体系建设整体布局需要,确需适当放宽标准等特殊情况的,由市粮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征求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等相关部门意见同意后,在市粮食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市粮食局发文认定并授牌,并向省粮食局报备。


拟申报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提交申报材料。市粮食局于每年11月份开展审核,12月将本年度拟新增和调整名单进行征求意见、公示、发文认定。


(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应急定点供应粮店材料


(1)《应急定点供应粮店申报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无电子证照信息者须提供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报网点粮油经营基本情况说明。


(5)能体现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材料(如纳税凭据、购销发票等)。


2.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材料


(1)《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无电子证照信息者须提供复印件);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粮食加工企业砻谷机、碾米机或磨粉机设计能力证明材料(设备说明书或铭牌照片并注明台套数)。


(5)厂区用地或建筑物的权属证明复印件。非股东出资或本单位的,应提交产权人权属证明复印件(盖章或签字)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6)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生产设备情况、质量管理情况、产品市场销售情况)的简要说明。


(7)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年终报表复印件(已连续3年向市粮食局报送统计数据的免交)。


(8)已获得荣誉称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重点粮油商贸企业材料


(1)《重点粮油商贸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


(2)《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电子证照信息者免交)、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办公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非股东出资或本单位的,应提交产权人权属证明复印件(盖章或签字)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主要粮源渠道与上一年度购进量情况)的简要说明。


(6)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年终报表复印件(已连续3年向市粮食局报送统计数据的免交)。


(7)已获得荣誉称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4.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


(1)《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申报表》(见附件4)。


(2)《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无电子证照信息者须提供复印件);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库区用地或建筑物、运输工具权属证明复印件。用地或库房产权非股东出资或本单位的,应提交产权人权属证明复印件(盖章或签字)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仓储设施与运输工具情况、企业经营管理与开展粮油储运业务情况)的简要说明。


(6)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年终报表复印件(已连续3年向市粮食局报送统计数据的免交)。


(7)已获得荣誉称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


(一)经市粮食局正式行文认定的应急定点供应粮店、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或重点粮油商贸企业、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的单位,由市粮食局授予“定点供应粮店”、“定点粮油加工企业”或“重点粮油商贸企业”、“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称号并授牌。


(二)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实行年核验公告制度,根据新申报企业最终认定情况和原有名单企业信息变更情况(含企业变更申请函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抽查结果),每年年底开展核验工作并统一公告新的认定名单。


对于因停产、停业、歇业、关闭、破产,以及因地址迁移,生产能力、经营能力或设施设备、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发生重大信用不良信息(包括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重大质量安全或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已不符合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基本条件或不符合我市粮食应急规划要求的,将不予重新认定并收回授牌。


应急体系重点企业有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股权重大调整,实施关停并转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于注册变更或重大变更事项发生后(以最先者为准)1个月内向市粮食局书面报告,不得欺骗隐瞒真实信息。未能主动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认定。


(三)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应自觉加强企业质量安全与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开展粮食应急工作、企业管理、产品质量、守法诚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质量卫生抽检结果录入我市粮油质量考评台,监督检查处罚信息与我市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可享有的政府奖励、扶持政策,做好相关服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取消相关认定。通过取得认定而得到政府有关奖励、补助的,除收缴已经拨付的政府相关奖励或补助金外,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五)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应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签订粮食应急协作合同,在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因执行政府制定的粮食供应政策和规定所产生的亏损,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据实审核弥补。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应急定点供应粮店申报表


2.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申报表


3.重点粮油商贸企业申报表


4.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申报表


5.定点供应粮店审核表


6.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审核表


7.重点粮油商贸企业审核表


8.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审核表


厦门市粮食局办公室2018年3月12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粮行〔2018〕30号附件.docx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3850.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