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科联〔2018〕2号 编号:厦法文审〔2018〕1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5:06:51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科联〔2018〕2号编号:厦法文审〔2018〕1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完成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2日



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提高我市现有科学仪器设备利用效率,推动其向社会开放共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社会开放的科学仪器设备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


第三条 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共享社会资源,服务科技创新,为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保障和支撑;最大限度发挥现有各类设施、设备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购置。


第四条以财政性资金出资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应纳入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享平台管理;鼓励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市财政资金资助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申请验收时,市财政资金购置的符合共享的科学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共享平台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滚动扶持时,开展开放共享服务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对外提供共享服务,不包含为股东、母子公司、同一单位不同院系或部门等关联单位提供的服务。


第五条 对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纳入市共享平台统一管理、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推进我市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订出台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二)按照政策兑现扶持资金;


(三)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对接等;


(四)协调解决与共享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运营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库更新等;


(二)引导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加入共享平台,督促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向社会提供开放服务;


(三)协助开展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技术衔接等;


(四)受理补助申请及初审;


(五)指导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做好运行和服务情况记录,对服务完成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与统计分析;


(六)其他与共享平台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共享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共享平台成员单位作为服务提供方,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符合共享条件的科学仪器设备,且同意提供对外开放服务;


(二)能够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遵循共享平台的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和更新科学仪器设备信息及收费标准;


(四)配备相应的技术服务人员,做好服务并及时整理服务档案材料。


第九条 加入共享平台的程序如下:


(一)在共享平台网站进行注册登记;


(二)在共享平台网站填写仪器设备信息表;


(三)与共享平台运营单位签订共享协议;


(四)在共享平台网站公布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实行优惠收费的, 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具有法定检测职能的单位利用政府资金(包括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展共享服务,收费应低于法定价格或公布价格至少20%;其他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对外开展共享服务,收费应低于公布价格至少10%。


(一)服务奖励。提供服务方应完整记录共享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名称、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起止时间、双方经办人等信息资料,并在服务完成后3个月内,开具正式有效收费票据。每年以服务企业数和服务总金额为依据给予奖励。


1.服务本市单位数少于20家或服务总金额少于200万元,按服务总金额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服务本市单位数超过(含)20家或服务总金额超过(含)200万元,按服务总金额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补助。在厦高层次人才,主要指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双百人才”和市“海纳百川”计划领军型人才,利用共享平台进行研发活动,按照先付款后补助的原则,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100%补助。该补助从人才认定时间计算:国家“千人计划”为5年,省“百人计划”、市“双百人才”和市“海纳百川”计划领军型人才为3年,高层次人才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开展研发活动。


第十一条 已享受科创红包补贴、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政策的单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差。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需提供的资料:


(一)共享平台成员单位服务奖励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奖励申请表;


2.有效票据及收款凭证复印件。票据内容为“共享科学仪器设备使用费”;


3.承诺函。


(二)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申请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优惠补贴申请表;


2.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文件、人才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有效票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票据应备注“高层次人才姓名”);


4.开展研发活动证明材料(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立项文件等);


5.承诺函。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通知网上申报办理(每年5月发布);


(二)市科学技术局委托平台运营单位审核申报材料;


(三)市科学技术局复核、公示并下达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共享平台运营单位每年制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市科技局以购买服务方式与其签订合同,明确要求,并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对虚报数据、材料获得补助、奖励的共享单位,市科技局可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将失信行为列入市级诚信记录系统,五年内不再安排科技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厦科联〔2009〕49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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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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