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商务〔2018〕169号《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及运行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及运行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2018〕169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健全统计、运行监测体系,根据《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5〕145号)、《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6〕967号)和省市有关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工作意见,结合《厦门市“十三五”期间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工作措施》(厦府办〔2016〕144号)的有关规定,厦门市商务局制定了本《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及运行监测办法》。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及运行监测办法》
厦门市商务局
2018年6月19日
附件
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及运行监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5〕145号)、《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6〕967号)和省市有关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工作意见,结合《厦门市“十三五”期间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工作措施》(厦府办〔2016〕14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健全统计、运行监测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企业统计员、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园区、协助纳统的其他园区和协会为抓手,通过工作奖励力促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数据应统尽统。统计数据的审核、转报、加工、分析及运行监测方面可适当借助智库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 企业统计员考核奖励办法按照《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员考核管理细则》执行(详见附件1);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园区考核奖励办法按照《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园区认定管理细则》执行(详见附件2);协助纳统的其他园区和协会考核奖励办法按照《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相关协会工作考核管理细则》执行(详见附件3)。
第四条 本办法提及的服务出口特指服务出口中扣除离岸服务外包后的部分。本办法所述的奖励或补助标准均为最高标准,资金档次、考核标准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具体以年度资金申报文件为准。对企业及相关单位虚报、伪报数据等情况,将纳入市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员考核管理细则
2.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园区认定管理细则
3.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相关协会工作考核管理细则
附件下载:
厦商务〔2018〕169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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