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法规〔2018〕3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和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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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和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



厦环法规〔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涉重金属行业建设项目污染防控,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和负面清单(2018年版)》,现予发布,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9日



厦门市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和负面清单(2018年版)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严格环境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重金属行业污染源头防控,特提出以下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及负面清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坚持节约资源和促进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遵循等量、减量置换原则,落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减目标要求;全面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措施,坚决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指导原则


坚持全面监管与重点管控的原则,严格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污染物的准入条件和管控要求。


(一)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控。建立铅、汞、镉、铬、类金属砷、银、镍、铜、锌、锰、铁、钴、锡全口径重金属污染物管控责任清单,落实企业防治污染主体责任;按照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从严控制铅、汞、镉、铬、类金属砷五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指标。


(二)加强重点行业总量管控。建立健全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镀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等六大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总量减排制度。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管控。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全面实施减排措施和工程,削减并腾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支持市支柱产业、鼓励发展行业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


(三)加强重点区域风险管控。建立系统性分区管控体系,推行负责清单管理,严格空间准入管制。严禁在全市生态控制线内建设任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已建的项目应责令关闭退出。除产业规划及规划环评认可的重点产业集中区外,其他工业园区不得新建、扩建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


三、准入要求


根据我市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原则要求,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管理中严格执行以下环境准入要求、限制条件和特别管理措施:


(一)严格空间准入。所有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1.不得在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区域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原已建的应加强监管,引导逐步搬迁、转产、转型。


2.推进集美电镀集控区整合提升,淘汰低水平落后电镀线,不再批准新增电镀项目入驻。其他区域不再新建、扩建专业电镀项目或以电镀工艺为主的配套电镀项目。


3.除海沧集成电路产业园和同安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部分园区外,其他工业园区不予审批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


4.禁止在土壤重金属质量超标区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金属污染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重金属减排任务考核不合格区域建设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二)严格行业准入。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准入和清洁生产要求。


1.必须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原材料指标及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应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推进使用全密闭、全自动生产工艺,厂区不得出现含重金属原料、废水、废液、废物泄漏、渗漏、滴漏和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问题。


2.必须采用先进、可靠、安全的处理工艺和治理技术,严格落实需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物分类处理措施、厂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排污监测监控设施,确保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3.根据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原则上不再审批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有色金属冶炼业上游产业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新建项目。


4.不再批准除市重点发展的先进电子、电气、新材料产业中因特殊工艺、功能需要、无法分离、确需配套电镀工艺的项目以外的其他新建电镀项目;不再批准现有专业电镀、以电镀工艺为主的配套电镀项目和无特殊功能、工艺要求的表面处理项目扩建电镀产能、规模和镀种。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全面调查、评价已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治理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落实重金属排放减量化方案。推进现有电镀生产企业实施优化整合、提升改造和污染减排工程,腾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5.近五年内发生重金属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等涉重金属违法犯罪的企业,不予审批其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扩建项目。


(三)严格指标管控。新建、改建、扩建涉重金属行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控制制度。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应有明确的具体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排放指标在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条件下,应当集约、高效利用。


1.新增排放铅、汞、镉、铬、砷五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需要调剂指标来源的,应符合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要求。全市可供调剂的总量指标优先支持省市重点项目、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建设,其他新建项目原则上不予调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


2.省市重点项目按规定需调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的,指标按“等量置换”原则调剂。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所需指标来源按“减量置换”原则调剂,调剂方削减量与新增的排放量比值不低于1.1,其中,电镀行业项目不低于1.2。


3.设定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或产值强度(取项目总投资或产值数值高者为分子,重金属排放量为分母;分期建设项目按各期累计的总投资、产值和排放量计):A级(铅、汞、镉、铬、砷排放量之和)不低于1亿元/千克;B级(镍、银、铜、钴排放量之和)不低于1000万元/千克;C级(锌、锰、铁、锡排放量之和)不低于500万元/千克。


总投资50亿元以下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上述强度要求。排放以上多种重金属污染物的,应同时满足各档强度限值。


总投资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建设项目可参照上述指标,进行深入评价,严格限制高能耗、高物耗、高排放项目建设。


4.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控制标准、技术导则从严核算。原则上排放限值不高于按照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核定的排水量、最严排放标准核算值的75%,执行特别排放标准的项目除外。集成电路项目总砷排放总量不得高于按含砷废水排放口浓度0.2mg/L核定的限值,重有色金属冶炼项目总砷排放总量不得高于按0.1mg/L核定的限值。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是防治重金属污染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及审批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管理措施,切实履行好防治重金属污染的主体责任。


排污企业不得擅自以转包、租赁等不正当方式转移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对擅自变更生产性质、扩大电镀生产规模、增加重金属排放量、种类等非法行为将从严依法查处。


(二)严格落实环保责任清单。建立全口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管控责任清单,标明生产性质、生产规模、产污装置数量、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排污监测监控、污染信息公开等管理管控要求。责任清单经企业承诺后,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责任清单明确的事项企业必须履行到位,不得随意变更。责任清单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环保诚信管理体系。


(三)全面推行环保在线监控。在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企业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等关键区位安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规范排污口设置,确保排污口醒目。全面落实重金属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排放口在线监控、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管平台联网。


(四)强化执法检查。所有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必须纳入重点污染源监管名单,强化双随机抽查比重。结合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环保专项督查、环保专项执法行动等全面加强电镀企业执法检查。


严厉打击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私设暗管偷排、非法排放、倾倒、处置重金属污染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五)强化监督性监测。开展重金属污染物随机采样监测和交叉采样监测,监测采样时间地点不得事先通知。按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对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各企业每年前三季度完成不少于1次的全指标监测,第四季度完成不低于企业总数25%比例的抽测。


严格依法查处重金属污染超标排放行为,严格核算重金属排放总量,严格依法处理超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行为。


(六)强制实施后评价制度。2019年起,所有投产5年以上的涉重金属排放的重点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此之后每3至5年左右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适时开展后评价。通过后评价,对企业生产性质、规模、工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情况、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环境风险、环境累积影响、环境管理等进行全面的评估,主动查找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完善。


企业开展后评价报告及落实整改情况应向辖区环保部门备案。对较好落实防治污染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改进环保工作的企业,环保可适当调整和减少执法检查和监测频率。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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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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