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2018〕473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收回已批国有建设用地红线内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收回已批国有建设用地红线内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8〕4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收回已批国有建设用地红线内空地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划拨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所在类区现行征收集体土地最高补偿标准+主要用途容积率为1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补偿以该宗土地原为耕地并有缴纳耕地开垦费为前提。
二、属于限制性出让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原合同总地价÷原合同地上建筑面积)×主要用途标准容积率×收回土地面积×(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出让年限。
其中:
1.限制性出让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是指以协议方式出让,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经批准转让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用地。
2.鉴于工业用地按地面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其补偿标准按原合同地面价结合剩余年限进行修正。
三、属于出让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开发权合同已有约定的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补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该宗土地收回公告时主要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结合年限修正补偿如下:
补偿标准=收回土地面积×主要用途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出让年限。
其中:
1.土地的用途应为批准的合法用途,主要用途为该宗土地上建筑面积占比超过三分之一的用途。如出现两种用途建筑面积占比均超过三分之一时,按两者加权计算。
2.标准容积率:住宅用地为2.5,商业、办公、酒店、停车场用地为3,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用地为2,软件及研发、工业用地、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为1。
四、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明确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红线内空地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7]45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8年9月21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