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市政园林〔2018〕519号《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政园林林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政园林林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规定〉的通知》
厦市政园林〔2018〕519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市政园林林业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7〕46号)和《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开展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厦市政园林〔2017〕71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市政园林林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规定》,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2018年10月15日
厦门市市政园林林业守信联合激励
对象名单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名单认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市政园林林业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和《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开展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市政园林林业系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
第三条 认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
1.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2.刑事处罚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备案、行政给付、行政告知承诺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3.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
4.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批准后公开的信用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
5.依法依规可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良好行为,被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文书确认且符合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予以列入厦门市市政园林林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具体情形和期限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被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文书确认且符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予以列入厦门市市政园林林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具体情形和期限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 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已被国家和省市信用平台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列入厦门市市政园林林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厦门市市政园林林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情形及期限一览表
2.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厦门市市政园林林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及期限一览表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办公室2018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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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市政园林〔2018〕519号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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