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金融办〔2018〕52号《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地方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5:07:13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地方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厦金融办〔2018〕52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推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部署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方金融机构积极落实:


一、提高融资服务能力,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地方金融机构应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有针对性地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在地方金融机构信贷规模中的比例。


(一)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应主动探索拓宽融资渠道,坚持小额分散贷款原则,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二)融资担保公司应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力度,增加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比例。积极采用政银担三方合作模式,确定分担比例、做实补偿基金、落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增信能力,逐步建立“资源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良性合作关系。建立健全市区两级互补联动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政策性担保低门槛、低费率、广覆盖优势,构建可持续政银担合作模式,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能力。


(三)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对民营、小微企业设备租赁需求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满足企业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通过企业持续的现金流逐月还本付息,缓解企业还贷压力。


(四)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及机构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增加对初创期小微企业的投入。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支持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厦门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开发适合小微企业、双创领域的产品和金融服务,探索发展小微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


(五)积极探索创新符合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信用产品,适当提高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的信用融资比例。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精准营销、信用评估、风险定价等业务功能,开展精细化、精准化的小微金融产品创新。


二、规范经营行为,主动申请专项补助


各地方金融机构应规范内部经营管理,主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少各类融资附加费用为主要出发点,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支持力度。针对业务开展符合专项资金补助要求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创投公司,可主动申请当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单家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融资环境


引导小微企业提高自身信用水平,开展内部信用评估、信用评分,对信用状况好的小微企业优先予以融资优惠政策支持。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小微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依法依规查处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信用档案,失信问题严重的纳入涉金融失信黑名单,并报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引导社会资金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上来。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强化小微企业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金融工具运用能力。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2018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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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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