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自贸委〔2018〕87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促进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促进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8〕87号
各办局、园区办事处、自贸区各有关单位:
经2018年7月24日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促进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
促进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对台工作指示要求,充分发挥厦门自贸片区对台人才工作区位优势,吸引集聚台湾青年(18-45周岁)来自贸区创业就业。特制定本措施:
1.鼓励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台湾青年人才。企业新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两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引进人才薪酬奖励。台湾青年人才包括: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技术或管理岗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持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持有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允许在自贸区执业的专业人士。
2.鼓励引进台湾青年知识产权人才。引进人才按其实际缴纳社保或税款期限给予2年内每月3000元的住房租金补贴;根据引进人才个人年薪的20%、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标准,给予引才企业一次性薪酬奖励。台湾知识产权人才包括:取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具有5年以上台湾知名企业(机构)知识产权执业经历。
3.吸引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证照的台湾青年来自贸片区创业:成立企业实际到位资本不少于50万,企业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贷款贴息扶持。
4.鼓励台青台企入驻国家级两岸青创基地。在国家级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就业的台湾青年,在厦未购房,且未享受市级及其他区住房优惠政策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保或税款期限,3年内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新引进的入驻自贸区内国家级两岸青创基地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实际运营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5.支持社会资本在自贸区内设立并运营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基地、创新创业园及公共服务平台等。对于运营效果显著,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平台或基地,根据平台运营成效,经管委会认定,运营企业可享受每年最高50万元的服务运营奖励。
6.鼓励区内重点产业企业、商协会及青创基地平台运营企业与台湾高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教育实践基地挂牌2年内,挂牌高校大学生来自贸区实习不少于2个批次,每年实习总人数不少于40名且实习期均不少于2周的,经管委会认定,可给予一次性挂牌奖励10万元。
7.鼓励青创基地平台运营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台湾青年来厦参与职业技能培训,考取大陆执业资格证书。年度培训量(以取得证书为准)超过50人次的,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超过100人次的,给予8万元奖励;超过200人次的,给予20万元奖励。
8.鼓励自贸区重点企业、产业园区及青创基地运营企业等,牵头举办较有影响力的对台人才交流活动,经管委会认定后,可申请按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给予经费补助。
9.鼓励自贸区内青创基地运营企业及大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台设立分支机构或联络处,开展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及台湾学生实习、实训联络对接工作。工作成效显著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经认定,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
10.鼓励台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自贸片区,有效经营1年以上的,最高按实到资本的50%给予开办补贴,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奖励扶持措施所指企业均指注册且税收缴纳地在自贸片区内的企业,涉及平台、基地或众创空间的要求注册、实际经营及纳税地均在自贸片区。如与省、市、区其他政策重复的,除规定的叠加奖励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部分措施中所涉及的意义重大、规模可观、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模式,由自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后酌情给予补助。
以上扶持政策由自贸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和兑现,所需资金由自贸区管委会与湖里区、海沧区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本措施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2018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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