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自贸委〔2018〕86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激励自贸区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激励自贸区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8〕86号
各办局、园区办事处、自贸区各有关单位:
经2018年7月24日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激励自贸区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关于进一步激励自贸区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惠台60条”)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对台区位优势,构建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引才、用才环境,吸引集聚高层次、专业化、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和优秀台湾人才参与自贸区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1.鼓励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级经营管理及技术人才。符合《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目录》(附件)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其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技术或管理岗位的新引进创新人才(聘任期三年及以上且任职一年以上),按照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两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引进台籍人才按100%)给予企业引进人才薪酬奖励。
2.鼓励企业引进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新引进的年薪(税前)25万元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持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按照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两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引进台籍人才按100%)给予企业引进人才薪酬奖励。
3.鼓励引进知识产权人才。引进人才按其实际缴纳社保或税款期限给予2年内每月3000元的住房租金补贴;根据引进人才个人年薪的20%、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标准,给予引才企业一次性薪酬奖励。知识产权人才包括:具有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且获得法律或者理工专业博士学位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取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台湾居民;具有5年以上台湾知名企业(机构)知识产权执业经历的台湾知识产权人才。
4.新引进的市属单位创新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双百计划”等市级以上引才计划(以下简称“市级以上引才计划”),经管委会会同所在区人才部门认定的,在市级奖励扶持基础上,给予每人100万元的创新人才资金补助,其中50万元一次性发放用于人才生活补助,50万元分期拨付用于企业改善人才工作条件。
5.新引进的市级以上引才计划的创业人才,经管委会会同所在区人才部门认定的,按照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200万的配套创业扶持资金。其中,在象屿园区内落户的,5年内,每年按实际租金50%且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补贴。
6.支持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创投资本等合作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基地公共平台,经科技局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孵化器,孵化与管委会签订扶持协议的“双百”人才企业达5家,给予孵化器或公共平台一次性补助50万元,孵化“双百”人才企业5家以上(经备案为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增加1家,给予20万元奖励。
7.鼓励社会力量在自贸片区建设众创空间,经认定新设立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在认定半年内,可申请每平方米2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装修补贴。
8.吸引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证照的台湾人才来自贸片区创业:成立企业实际到位资本不少于50万,企业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贷款贴息扶持;属新引进的入驻自贸区内国家级两岸青创基地的创业企业,实际运营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9.支持社会资本在自贸区内设立并运营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基地、创新创业园及公共服务平台等。对于运营效果显著,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平台或基地,根据平台运营成效,经管委会认定,运营企业可享受每年最高50万元的服务运营奖励。
10.鼓励自贸区重点企业、产业园区及青创基地运营企业等,牵头举办较有影响力的人才交流活动,经管委会认定后,可申请按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给予经费补助。
11.鼓励自贸区内青创基地运营企业及大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台设立分支机构或联络处,开展台湾人才就业、创业及台湾学生实习、实训联络对接工作。工作成效显著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经认定,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
12.鼓励区内重点产业企业、商协会及青创基地平台运营企业与台湾高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教育实践基地挂牌2年内,挂牌高校大学生来自贸区实习不少于2个批次,每年实习总人数不少于40名且实习期均不少于2周的,经管委会认定,可给予一次性挂牌奖励10万元。
13.鼓励青创基地平台运营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台湾青年来厦参与职业技能培训,考取大陆执业资格证书。年度培训量(以取得证书为准)超过50人次的,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超过100人次的,给予8万元奖励;超过200人次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4.鼓励知名猎头公司、人才中介机构、创业服务机构入驻自贸片区,有效经营1年以上的,按实到资本给予20%的开办补贴,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上述机构,如属台资企业,除享受以上补贴外,还可按台资实到资本给予30%的开办补贴,一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加强人才住房保障。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厦未购房,且未享受市级及其他区住房优惠政策前,参照厦委发[2016]5号文件中A、B、C类人才认定标准,3年内可按A类人才每月5000元、B类人才每月4000元、C类人才每月3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租房补贴。在国家级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就业的台湾青年,在厦未购房,且未享受市级及其他区住房优惠政策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保或税款期限,3年内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16.加强配偶就业保障。对于在自贸区创业或就业的市级以上引进人才配偶来厦拟就业的,每年累计在厦生活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暂时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按两年内每月5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以上奖励扶持措施所指企业均指注册且税收缴纳地在自贸片区内的企业,涉及平台、基地或众创空间的要求注册、实际经营及纳税地均在自贸片区。如与省、市、区其他政策重复的,除规定的叠加奖励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部分措施中所涉及的意义重大、规模可观、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模式,由自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后酌情给予补助。
以上扶持政策由自贸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和兑现,所需资金由自贸区管委会与湖里区、海沧区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本措施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2018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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